第119部分(4 / 4)

推行於東南地區。隨著官府加緊聚斂,濫發鹽鈔,鈔與鹽失去均衡,商人持鈔往往不能領鹽。蔡京又印重新整理鈔,令商人貼納一定數量的現錢,換領新鈔。此舉加重了商人負擔,並使鹽鈔失去信用。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蔡京乃創行鹽引法,用官袋裝鹽,限定斤重,封印為記,一袋為一引,編立引目號簿。商人繳納包括稅款在內的鹽價領引,憑引核對號簿支鹽運銷。引分長引短引。長引行銷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銷本路,限期一季。到期鹽未售完,即行毀引,鹽沒於官。故引仍是變相的新鈔,時鹽引又稱鈔引,只不過在鹽鈔取鹽憑證的基礎上增加了官許賣鹽執照的性質,並在行銷制度方面更為嚴密而已。鹽引法在南宋一直繼續實行,唯南宋高宗紹興二年(1132年)趙開在四川創行的鹽引法則略有不同。此法乃是井戶煮鹽不立課額,商人納錢請引,繳納引稅、過稅、住稅,向井戶直接買鹽出售。官置合同場負責驗視、秤量、發放,以防私售,並徵收井戶的土產稅。廢除官買民鹽然後賣給商人的中介環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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