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山文化等,這是因為他們和典型龍山文化有相同處,也有差異處,如果僅屬地方性的小差異,當然可採用這種辦法,如果差異大道可認為是獨立的文化時,那便應該另起一個文化名稱。由於發掘地點中不止一個文化,可對地名加字尾,以資區別,如廟底溝二期文化,青龍泉三期文化(見屈家嶺文化)等。
以特徵遺物來命名的方法也經常被採用,如中國過去所稱的細石器文化,彩陶文化,黑陶文化和歐洲的巨石文化,鍾杯戰斧文化等,不過這種命名,容易以片面的特徵代替整個文化的特徵,同時這種個別型別的特徵遺物,還可能分屬於不同的考古學文化,因而近年來已逐漸不大為人們所採用。此外還有以族別來命名的,如巴蜀文化便是一例,不過這隻能適用於較晚的文化,並要經過精確考據,否則易於造成混亂,最好仍以小地名命名而另行指出這種文化可能屬於某族,至於歷史時期的商周文化,秦漢文化或隋唐文化等,是一般用語的文化,即指一民族在特定時期中各方面的總成就,包括物質文化以為的一切文字記錄所提及的各個方面。嚴格的講,這與考古上有特定意義的文化,是要加以區別的。考古學文化的研究對考古學文化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