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千字30元基礎上增加千字10元的要求,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其他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建議。
1999年4月16日,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關於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約定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並共同擁有該全集的專有出版權。2000年9月,廣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路遙全集》。
一中院認為:在路茗茗未滿18歲,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林達作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在不損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其有權處分路茗茗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林達作為路遙作品的著作權的共有財產權利人和該權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出於對共有財產權益增值的主觀目的,其與太白文藝出版社於1997年6月6日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內容未侵犯路茗茗所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共有財產權利,且該合同的履行在客觀結果上對路茗茗是有利的。雖然路茗茗並非該合同所列明的相對方,但其實質上是合同的權益人之一。因該出版合同並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太白文藝出版社已對合同相對方主體資質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且該合同系簽約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故依法應定為有效合同。
雖然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於1999年4月6日簽訂《關於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時,路茗茗已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但該合同是《圖書出版合同》的補充合同,雙方簽約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履行《圖書出版合同》,合同內容確係簽約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侵害路茗茗的合法權益,且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故亦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關於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表明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可與其他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該意思表示並未侵犯路遙作品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合法權益,其客觀結果對路茗茗是有利的,故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關於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亦屬有效。
因此,一中院認為,路茗茗請求法院確認上述三份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據此,一中院作出駁回原告路茗茗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後,路茗茗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經過慎重審理,法院認為,對於不可分割的著作權如何行使由當事人約定,任何一個共有人不能阻止其他共有人正當行使著作權。一個共有人行使著作權,視同所有共有人行使著作權。2006年9月6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路茗茗的訴訟請求。至此,這場備受關注的著作權官司落下帷幕。
後記 為了那點人的尊嚴
每次出書的時候,最撓頭的就是寫後記,曾經想過乾脆不寫了,但是每本書都不同,都有一些需要說清楚的事情,所以,還是要狗尾續“狗”一次。
說說寫這本書的初衷吧。
因為愛好文學,我很注意收集每年度的詩歌散文的精選集,後來從事法制紀實文學創作,卻發現沒有年度大案紀實精選。大概在兩年前,我亦師亦友的街坊王運聲先生調任人民法院出版社總編輯,我就萌生過一個念頭,每年編輯一部反映全國大案的紀實文學作品集,既滿足了讀者的閱讀需求,又給研究者提供一個研究的文字,應該是一件好事。這個想法得到了王運聲先生的支援,但初期卻沒有運作成功,一是由我編輯不夠權威,二是很多大案沒有人去寫或者寫得不夠到位,三是編輯過程中還有很多細節不好操作,所以這個想法在兩年前我組織了很多稿子之後就擱淺了。 但每個年度出一本全國大案紀實的想法卻一直沒有放棄。因為得地利之便,全國的大要案不少發生在北京,而我在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工作,有采訪的便利,所以從2006年年初開始,我就開始注意撰寫一些人們普遍關注的大要案,累積下來,到了年底竟然有幾十篇,再從這些案件紀實中選出20篇來,就編成了這本書。當然,正如倪壽明先生在序言中批評的,這本《解密中國大案》主要還是寫了北京法院審理的大要案,對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其他大要案涉獵極少,不能不說是本書的一個缺憾,需要我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逐步完善。
按數量算下來,這是我的第11本書了。剛剛下筆的時候,我想起了20年前開始文學創作的時候,總是夢想著早一點出本書,在人前人後虛張聲勢一把。可是等我出完10本書的時候,卻再也不敢神氣了,每寫一個字都有點戰戰兢兢如履薄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