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思,創作的快感幾乎從來沒有過。這其中有兩個原因:一是我講述的人物和故事都很另類,不但是真實的故事,而且基本上都是陷入各種紛爭的各色人物,甚至是殺人越貨的死囚。一旦採訪不深入或者寫作的時候出了紕漏,稍有不慎砸了飯碗事小,要是惹上個當權者或者黑社會什麼的,我的麻煩就大了。二是,寫這類文章純粹是為稻粱謀而不是所謂的文學追求。我是個政法記者,不寫就叫不務正業。另外,殺人放火坑蒙拐騙的事情,總是吸引人的眼球,能在這個一向被人們視為“地攤文學”的領域裡,確立自己的創作風格,也是一個挑戰,只好硬著頭皮做下去了。
實在委屈了我當年的文學夢想了。當年,我可是一個汪洋恣肆的軍旅詩人啊。
但是,不能不說,寫法制紀實文章對我還是有些益處的,至少在我透過一次次跟案犯或者案件當事人的接觸,悟到了一個很多人都明白的淺顯道理,就是千萬不要犯罪,能不打官司千萬別打官司。我在看守所裡採訪過一個叫高璐的女孩,她就是“美女主持非法拘禁前男友”的那個美女主持人,她淚眼婆娑地對我說,她失去了人的尊嚴。
這話對我的觸動很大,為了那點像人一樣的尊嚴,我不能去犯罪。我勸看過我的書的朋友們也不要去犯罪。其實,我的任何一本法制文學圖書,都在傳達著這個簡單的道理。只是有些人不把這個道理當作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