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部分(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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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定時價,每年一換也。凡民間銀錢之貴賤,時價之漲落,早晚不同,遠近亦異,若官收官放,而不定一確鑿之價,則民間無所適從,胥吏因而舞弊。查吳文原奏內稱:“照各省時價,由藩司酌定,於開徵前十日,頒示各屬。”朱奏與吳文大略相同。惟稱多不過一千七百,少不過一千二百,稍示限制而已。劉良駒所奏,則以為“由部酌中定價。若捐輸案內,以制錢一千五百文抵銀一兩之例。

”厥後戶部議復,酌定每兩折錢一千五百文,核准在案。臣愚以為時價可換二千,若驟改為一千五百以放兵餉,則譁然矣。應請部頒定酌,每年一換。如現在時價換一千九百有奇,部改為一千八百,則耳目不至乎大駭,而官民皆得以相安。

明年時價稍平,則部價亦從而稍減。令各省每年奏報銀價,九月奏到戶部,酌定明年之價,於十月奏聞,求皇上明降諭旨:明年每銀一兩,抵制錢若干文。收之民者,不許加分毫;放之兵者,不許加分毫;窮鄉僻壤,謄黃遍諭。凡一切糧串、田單、契尾、監照、捐照等件,概將本年銀價刻入。海內皆知,婦孺共曉,堅如金石,信如四時。庶民不致生怨,胥吏不能舞弊也,其與官項全無交涉,市肆漲落,與部價不符,仍置不問。至現在八旗搭放兵餉,每兩抵錢一千文,外省搭放兵餉,每兩抵錢千數百文不等,不足以昭畫一。應俟新章定後,概從每年所定部價,以免參差。

一、京外兵餉皆宜放錢也。查劉良駒原奏,兵餉分成放錢。吳文則言,外省之兵,概放錢文,朱一折於兵餉尤為詳細,具說以為京營分建東西兩庫,東四旗兵赴東庫領錢,西四旗兵,赴西庫領錢。外省之錢,則分道庫、府庫,存貯。省標城守之兵,由藩司支放;外標、外營之兵,由藩司發帖,持向各道、府、廳、州支領。臣愚以為朱之說,實屬可行。凡兵丁領銀之後,皆須換錢而後適用。應請嗣後八旗兵餉,皆各平分,一半仍放銀兩,一半搭放錢文。其外省綠營,一概放錢。各州縣所收錢文,有道員處,解存道庫,無道員處,解存府庫,無知府處,解存直隸州廳庫。由藩司發帖,持向各處支領。庶錢無解省累重之煩,而兵丁無減平剋扣之苦。至駐防各兵,仍舊放銀,以免紛更。

一、部庫入項,亦可收錢也。查戶部所收各項,惟田井科之旗租,捐納戶之常捐,系京庫坐收之款。此外,皆由各省解運來京。劉良駒原奏內稱:“常捐銀兩,儘可收錢。”朱奏內稱:“長蘆鹽價可解錢,以充京餉。”臣愚以為不特此也。

旗租銀兩,本系近京小民佃種,其所納皆系錢,文官為易銀,轉費周折,不若即令解錢入京。常捐大捐之銀,亦可酌收錢文。計此二項,每年可得百餘萬串。至於外省解京之款,如長蘆,山東鹽課,儘可解錢進京。直隸,山東地丁起運之項,亦可運錢。應令此二省督撫,每年各解錢百萬串入京。又令兩淮鹽運使,每年解錢二百萬串入京。合之京局鼓鑄之錢,共得六百餘萬串,足以資運轉矣。臣雖至愚,豈不知錢質笨重,搬運艱難?然不行天下至難之事,不足挽天下積重之勢。大利所在,未可以小小窒礙,則畏難而苟安也。且較之滇黔之銅鉛,江廣之漕糧,難易相去懸遠矣。其解錢之官,須照銅員之例,量與津貼之費,務使毫無賠累,官兵稱便,共計幫費為過二三萬金,所失無幾,而所轉移者大矣。

一、地丁正項分縣收錢也。凡出項莫大於兵餉,入項莫大於地丁。查吳文、劉良駒、朱三臣折內,皆極言地丁收錢之益。臣愚以為當分縣辦理。如雲、貴、川、廣、閩、蜀、甘肅此七省者,本省之丁賦,不足充本省之兵餉,初無起解之項。

其地丁銀兩,應即全數收錢,以省。此外各省除去存留及兵餉二項,尚有餘銀解運京庫,協濟鄰省者,其地丁銀兩,應令一兩以下小戶,全數收錢,一兩以上大戶,銀錢各半兼收。不必按成指派,不必分析名目,使小民易知易從。其或患收錢太多,不便起運者,州縣自行換銀解省,以備京款辦款之用。

一、外省用項分別放錢也。查各省廉俸、工需、役食等項,名曰存留坐支之款。

前吳文、劉良駒、朱三折及戶部議復一折,皆言此項可全行放錢,應即遵照辦理。至兩河經費,劉良駒、朱及戶部三折,皆言可搭成用錢。臣聞從前林則徐在汴工,目前陸建瀛在豐工,皆令遠近州、縣輦錢到工,以防市價居奇,銀價驟跌之患。東河捐輸案內,曾令以錢報捐,是河工在在需錢,其理易明。應請嗣後南河每年解錢百萬串到工。於兩淮鹽課,江蘇地丁項下,各半分解。東河每年解錢五十萬串到工。於河南山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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