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諭吏部曰:古稱:“任官惟賢才”。凡郡得一賢守,縣得一賢今,如穎川之黃、中牟之魯恭,何憂不治?今北方郡縣有民稀事簡者,而設官與繁劇同,祿入供給未免疲民,可量減之。
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上謂吏部都察院曰:“為國牧守,莫切於守令。守令賢,則一郡一邑之民有所恃,而不得其所者寡矣,如其不賢,當速去之。然吏部選授之時,出於倉猝,未能盡其才。其令巡按監察御史及按察使,凡府州縣到任半歲之上者,察其能否廉貪之實,具奏。
明成祖還特諭吏部,府州縣官必須相對穩定,不能隨意更換、抽調或額外增加雜務,使他們能夠專心理民。
◎州
州有二種,即屬州和直隸州。屬州的待遇與縣同等,直隸州的待遇與府同等,但品秩相同。據《大政記》載,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八月,“詔州民戶不滿三千者皆改為縣,凡三十七州。”此外,全國尚有234個州。每州設知州一人(從五品),掌一州之政令,同知(從六品),判官無定員(從七品),視其州事之繁簡以供其職。凡面積不到30平方里的州,又無屬縣,不設同知、判官。有屬縣的,不設同知而置判官。州之屬吏還有吏目一人(從九品)。
◎縣
吳元年定天下縣為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後來全部改為正七品。明代分全國縣共1,171個。每縣設知縣一人,掌一縣之政,《明史·職官志四》說:
凡賦役,歲會實徵,十年造黃冊,以丁產為差。賦有金谷、布帛及諸貨物之賦。役有力役、僱役、借倩不時之役,皆視天時休咎,地利豐耗,人力貧富,調劑而均節之。歲歉則請於府,若省蠲減之。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若山海澤藪之產,足以資國用者,則按籍而致貢。
知縣之下有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娘馬、巡捕之事。其屬吏還有典史一人,管文書收發。若無縣丞,或無主簿,則分領丞簿之職(凡編戶不及二十里者,並裁丞簿)。
陰中期以前,州縣首官多從監生中選任。監生坐監後到吏部聽選,前後經二十多年,方得出身,至除授之時,年已五十以上,神志昏倦。又自認為在任不久便將黜退,升任的可能性很少,故受命之後,惟圖私利,沒有治民之心。從《明臣奏議》所見,當時有不少大臣上疏,建議改從進士、舉人中選拔年富力強、資質英俊者任地方官,但皆未能實行。據《夢餘錄》所載,隆慶五年(公元1571年),穆宗才同意大學士高拱建議,從舉人中選任,就選者必稽其年貌。凡五十以上者,授以雜官,不得為州縣之長。
府縣的雜職尚有醫學,陰陽學,僧網司,道紀司。這些都是有官而無祿,是明代創制而為清代相沿不革。
◎儒學
關於地方學校考課之事,自宋代設提舉學事司始,元代則設儒學提舉司,都是地方高階督學之官職。各府、州、縣分設教授、學正、教諭。明初沿之,置儒學提舉司。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詔天下府州縣皆立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改各州學正為未入流(以前為從九品)。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定儒學訓導位在雜職以上。三十一年(公元1398年),詔天下學官,凡在本籍任職者,一律改授旁郡州縣。
明代儒學,府設教授1人(從九品),訓導4人。州設學正1人,訓導3人。縣設教諭1人,訓導2人。教授、學正、教諭,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協助其工作。
英宗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始設提督學校官,又有都司儒學(洪武十七年始置於遼東)、行都司儒學(洪武二十三始置於北平)、衛儒學(洪武十七年始置岷州衛),以教武臣子弟。俱設教授1人,訓導2人。河東又設都轉運司儒學,其制如府。
至於考選生員入學之事,明初本未設專官,中期以後,才由御史提督兩京學校,以按察司副使、僉事為各省提督學道。不僅生員,連府州縣教官也歸其考核。
◎地方軍職
都指揮使司為明代地區軍事總機構,長官有都指揮使1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2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4人(正三品),其屬有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倉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