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長官之中有一人統司事,稱掌印,簡稱都司,位次在布、按兩司之上。《明史·職官志五》說:“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
衛指揮使司設官與京衛同。外衛皆統于都司及行都司。衛以下為千戶所,千戶所又轄百戶所。千戶所有正千戶1人(正五品),副千戶2人(從五品),鎮撫2人(從六品)。其屬吏目1人。千戶所轄百戶所10個,共有百戶10人(正六品),總旗20人,小旗100人。刑獄則歸鎮撫掌管。凡衛所皆隸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隸於五軍都督府。自衛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襲,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稱後來變為空頭的官階,而統兵之官則須別加總兵、副總兵、參將、遊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目。《明史·職官志五》:“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禦、領班、備倭等名。凡總兵、副總兵一職均須有公、侯、伯、都督爵銜者充任。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徵南將軍,大同曰徵西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徵蠻將軍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儹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宣德間,又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設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改設福建、保定副總兵為總兵,又添設浙江總兵。萬曆間,又在臨洮、山海增設總兵。至明代末年,總兵官增置繁多,不可勝記。總兵在明代本為無品級之差委,至清代則為正二品的正規武職。
此外,還有軍民府、土州、土縣,其官員設定,與府、州、縣制相同。
◎整頓吏治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徵召天下之賢才為府州縣官,並敕命給予新授的郡縣官以厚賜,鼓勵其自知廉恥,冀到任之後,無擾害生民。據《昭代典則》載,洪武元年,太祖對新授北方縣令說:
新附之邦,生民凋瘵(zh4i,音債),不有以安養之,將複流離失望。爾等宜體朕意,善拊循之,毋加擾害。簡役省費,以厚其生;勸孝勵忠,以厚其俗。能如聯言,不特民有受惠之實,即汝亦獲循良之名。
又據《典故紀聞》載,洪武年間吏部選用了一批國子生為六品以下郡縣官,太祖詔諭之說:
事君之道,惟盡忠不欺;治民之道,惟至公無蔽。凡一郡一邑之民,必有飢寒不得其所者,有獄訟冤抑者,有賢才不舉者,有豪猾蠹民者。汝等到任,能不為私慾所蔽,人言所惑,則方寸自明,而諸蔽可息。一牽於私慾,而惑於人言,則冥然如坐暗室,飢寒者無由獲濟,冤抑者無由伸理,賢才壅蔽,而豪猾縱橫,則為廢職矣。古人有言:人始入官,如入暗室,久而乃明,明乃治。汝等切記之,毋為人蔽惑也。
當時,天下之府州縣官,凡廉能正直,不畏權勢,考課得最者,則越級擢用。據《明政統宗》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新化縣丞周舟以廉考課得最,升吏部考功主事。後其縣民蕭俊等詣闕奏言:“自舟去後,民被擾不安”。為安定縣民,太祖只好改詔,再令周舟為新化縣丞,並令禮部宴賞遣之。又《昭代典則》載,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四月,寧波知府李仲文遣府吏馬仁生到慈溪縣巡察,府吏不遵守該縣法規,被慈溪縣丞秦仲彰械逮至京都,太祖甚嘉之,遂擢秦仲彰為寧波知府,降原知府李仲文為慈溪縣丞。又《典故紀聞》載,御史凌漢審獄公正,罪犯很為感激,有個釋放犯在路上碰到凌漢,特邀請他飲酒,並贈以厚金。凌漢說:“子罪當爾,非我私子。酒可飲,而金不可受。”堅決拒絕接受厚金。太祖得知其事,即擢凌漢為副都御史。同書又載,有個小吏,因貪贓事發,投井自殺。太祖聞之,對群臣說:“彼知利之利,而不知利之害,徒知愛利,而不知愛身,人之愚孰有甚於此?今其人死不足恤。”
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腐敗,官吏貪汙的種種弊政,在他建立明王朝以後,就特別注意整頓吏治。《典故紀聞》記載他曾對群臣說:
朕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吏貪汙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當體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猶人行坦途,從容自適;苟貪賄罹法,猶行荊棘中,寸步不可移,縱得出,體無完膚矣,可不戒哉!
朱元璋對官吏的考課非常嚴格,除了採取賞罰措施外,還輔之以嚴刑峻法。他執法很嚴,還在農民戰爭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