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1 / 4)

小說:林語堂-蘇東坡傳 作者:月寒

“宜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為,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領導者是一個極為能幹的官員。他向政府所呈報的利潤越厚,則上級認為他越幹練。這個能幹的官員名叫呂嘉間,成了全國的市易務官,全權控制全國的小商人。京都市易務的規矩是,小貿易商必須做該機構的會員;可以把貨物與該處的資財聯合經營,或由官方出錢收買他們店鋪的存貨;商人若想歇業,可把存貨售與官家;也可用部分存貨作為抵押向官方借錢,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兩分。非該處會員,也可把貨物賣與官家,價格由官家規定;最後是,不論官家需用何等貨物,統由該處辦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點,而私人營業幾乎完全停頓。數年後,貿易和商業大為減少,按理論朝廷獲利甚大,而實際上朝廷稅收受損卻到可驚的程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經降低為與小民爭利的販夫走卒,皇帝知道後,大為不悅。

最後,京都市易務和商稅的醜聞傳到了皇帝耳朵裡,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為人厭惡的幾項。

但是變法中最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談到王安石的變法時,先想到的是這一項。這一項措施影響到全國每一個村莊,也是引起朝中軒然大波的主要原因。這一項措施本身確實不錯,有些近似現代的農民銀行。王安石年輕做太守時,曾在春耕時貸款予農民,收割時本利收回。他覺得這個辦法對老百姓確實有幫助,因為他任職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確有其需要,並且還要經官方適當的調查。

在陝西省,官方亦曾試辦,也頗為成功。而且由於這項辦法由陝西春耕時開始,所以農民借款仍叫“青苗”貸款。

在年成好時,當局知道必然會豐收,就貸款與農人購買農具和麥苗;一經收割。

官方就去收麥子以供軍需,且有利息可賺。據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說:“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貫石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現在斜鬥,遇貴量減市價朵,遇賤量增市價來。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搬,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現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外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朵,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凡此皆為民。而公家無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這項美麗純正的計劃原本是為農民之利益而設,結果竟一變而為擾民,弄得農民家敗人亡,到底何以演變至此一地步,我們到後面再看。不過我們應當說明的是,這個新措施本乃常平倉古法的延續,但後來漸漸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開國始,政府在各縣一直保持此類穀倉,用以穩定谷價,穀賤傷農,政府則收買剩餘的稻穀。

在歉年時,正相反,稻穀之價高漲時,官方則將稻穀拋售,用以平抑糧價。誠然,主管糧政的當局不見得行政效率能永遠很好,因為不少官吏谷價低賤時,不見得願意收買。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0六六)常平倉公佈的數字顯示,官家一年內收購五百零一萬四千一百八十石穀物,賣出為四百七十一萬一千五百七十石。現在,倉凜的財貨都已變為青苗貸款的本金,常平倉的正常功用自然終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問題是,這種貸款必然會變成強迫貸款。王安石不容人有異議,如今必須成功不可。他必須向神宗表示此種貸款極為成功,深受農民歡迎。他不容許屬下放款鬆懈。他不能瞭解農民不需要此項貸款,每逢預備貸出的款項不能如數貸出時,他就暴跳如雷。他開始把辦理貸款成績好的官員提升,把他認為懈怠者處罰。每一個官員無不注意自己的成績,最關心的就是由報表上顯出好成績。此等對眾官吏競賽的刺激辦法,很像現代的推銷政府公債。主辦貸款的官員一知道自己若不能將款如數貸出,便會因“阻礙變法”的罪過行將革職或降職時,被王安石稱之為能吏的官員,便將款項開始在官方壓力之下強行分配。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債,每一期三個月,每個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這種貸款對貧民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繳還,必難免牢獄之災。因此依照朝廷的明文規定,正式向民眾宣佈,此等貸款,依據聖旨,純屬志願;心裡對會因“阻撓變法”而降級,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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