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2 / 4)

小說:林語堂-蘇東坡傳 作者:月寒

準備了。

免役法亦復如此。官方的本意與實施情形,也是大相徑庭。但是這一項措施,可以說是王安石變法中最好的一項。後來蘇東坡的“蜀黨”當權時,他一派中所有的人都打算把王安石的新法全予推翻,蘇東坡所支援新法中唯一的一種,就是免役法。

在宋以前,中國實行徵兵制已經很久。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稅以代替兵役。換言之,這條措施就是以募兵組成常備軍代替徵兵制。不過,仔細研究一下免役法的規定,其結論恐怕難逃政府從稅收以裕國庫的目的,至於使人民免於徵兵之利益,則已由實行保甲制度而歸為泡影,而保甲制度較之徵兵制則弊害更多。免役法慎重研討一年之後,條文終於公佈了。條文中規定凡過去免於徵兵之家仍須付免役稅;例如,寡婦,家中無子女,或只有獨子,或雖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與和尚道士,都須納一種稅,名之為“助役金”。各地區在免役配額之外,須多繳納百分之二十,以供荒年百姓無力繳納時應用。由此種稅徵集的款項,則充政府僱兵與僱用其他人員之用。正如蘇東坡在青苗貸款措施上所說,百姓將因拖欠而入獄,而受鞭答之苦,也正如司馬光當時所指出將來必然發生之情況——凡無現款以繳納春秋之兔役稅者,必強迫而出售食糧,殺其耕牛,代其樹木,方可以繳納此項捐稅。

再者,在前項徵兵法中,民家只不過輪流服役數年,而在新實行之免役法中,常常須為免役而年年繳稅,連不須服役之年,亦須照常繳稅。

免役法,以及新商稅與所得稅法,必須看做是向民徵稅的一項新方法,而並非免於徵兵,因為人民在保甲法之下仍須接受徵調而接受軍事訓練的。新商事法是根據商人賬目向商人的利潤上徵取捐稅的。所得稅,並非現代意義的所得稅。我之要在此稱之為所得稅,是因為官方強迫人民登記其收入與財產,據此以做分配其它捐稅之用。此稅之所以像所得稅,就是人民必須要報其收入與財產之所得,煞費心機去欺騙政府。在這項新政的爭論上,據說此項措施公佈之後,“民家尺椽寸土,檢括無遺,至雞豚亦遍抄之。”無一不登記報官的。最後一項措施於神宗熙寧七年(一0七四)歷時不久而廢,因王安石不久失勢之故;甚至在此項措施停止實施之前,蘇東坡稱其不合於法,在他治下地區拒予推行。

王安石在免役法中表明意在解除人民在徵兵法中之苦,結果保甲法證實了他是言不由衷。事實至為明顯,他的新保甲法與免役法是同時公佈的,在神宗熙寧三年十二月(一0七0)。朝廷用免役法的法寶,一隻手從人民身上解除了徵兵的重擔,卻用另一隻手把那個重擔又放回人民身上。保甲是鄰居連保制度。每十家為一保,每五十家為一大保。一保中如有人窩藏賊犯,保內各家要負連帶重任;如有謀殺、強姦等罪,保中必須報告官府。每一大保之壯丁必須組隊接受軍事訓練,一家有壯丁二人者抽其一,如超過二壯丁,則依比例多抽。凡抽去者每五天離田受訓,此五天相當於現今之一星期,一個月分為六節。家有壯丁者,不必如古代徵兵制度下隻身赴外鄉,而是使軍隊深入村中。但是王安石善於宣傳,他知道給舊事物一個新名稱,此舊事物便不復存,所以“徵兵制已廢”。

在集中登記管理人民之外,還有一種農民田地強迫登記,作為徵收新稅的依據,以及另一種將政府的馬匹寄養在民家的制度,也就是方田均稅法及保馬法。像所有集體制度一樣,王安石的新法是不放人民自由生活的。政府在妥為照顧人民的焦慮之下,這個新政權必須確知人民做些什麼,有些什麼。也像其它集體制度一樣,這個新政權也認為缺少了特務人員是不能統治的。因而其特務制度在神宗熙寧五年(一0七二)成立,幸而蘇東坡已經離開京都了。這個新政權若不把御史臺(相當於現代的報章雜誌界)控制住,而以甘心效忠的同黨手下人填滿,這個新政權也是無法發揮效能的。王安石也覺得有控制學者文人的思想觀念之必要。他以前像王莽,往後則像希特勒,因為他一遇到別人反對,則暴跳如雷——現代的精神病學家,大概會把他列為患有妄想狂的人。

顯出王安石的妄想狂性格,以及所有歷史家和批評家共同認為他一個不可饒恕的行為,倒不是他的政治社會的冒險改革,而是他自命為經典的唯一解釋人一事。

他也像王莽那樣竄改古籍,所以王安石也寫他自己的《三經新義》,使之成為思想的官定標準,用以代替所有過去經典的名家疏解。以一個學者而論,王安石還算不錯,但還不足以把鄭康成、馬融、陸德明等鴻儒取而代之。他此種行為,既是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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