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古法卻研究很少。
但他明白法為國家的根本之一。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長久下去。這個勢力或者國家就會消亡,要想長久保持,就要將法嚴格的執行下去,做人也是如此,要有自己的行為準則,不能胡亂做,那樣早晚會走向滅亡,對法宋啟明也有自己的很深感悟,兩人交流起來竟然頗為投契。凹曰甩姍旬書曬齊傘
章165、留住美好
二也們終究是兩個不同的人思想不可能相同,在談論中不曠剛發現,了古代法律和現代法律的不同,古代法家的法律是由國君所制定,而國君的權力大多來自武力侵奪。現在民主國家的法律則是由議會制定,議會是由民主選舉所產生。古代法家的法律是國君的意志,現在的法律則是公民的意志。
古代法家的法律是國君的政治手段,現在的法律是保護公民。古代法家的法律,國君不受其約束並且可以酌情處理案件,現在的法律不容許有任何人不受法律約束,從種種情況來看,法家的思想歸根結底,追求的是“王法”其本質是“只效忠帝王一人給帝王做殺人刀”
而現代民主社會則要透過民意代表的投票,透過“憲法”其普世價值是人人平等,用憲政法制來約束統治者的權利。所以古代的法家思想與現代的民主法制不是一路的,縱然都是法為本,但卻各自的目的不同,導致了結果的不同,古代法又遊離於法律之外的存在,現代法有執法不嚴的情況,各有缺點。
在言談中宋啟明發現莫懼對法家最得勢的秦朝推崇之至,但宋啟明卻對此不敢芶同,一時口快,就將秦朝法治思想的幾個負面性,闡述了一下,第一他認為秦朝的法律強調法律價值的絕對性,而忽視了德治,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不是從來就有的,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
這就決定了法本身的侷限性,它不可能是萬能的,有其滯後性,不可能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誠然,法作為人類階級社會的調節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無限擴大,就會產生負面作用。比如涉及人們思想、認識、信仰等領域就不能用法律調節。
因為人是理性的動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惡評價標準,而這些東西用法律強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問題,不宜採用法律手段,而應用道德來約束,給人們一個自我約束的空間。這是人類精神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二就是法自君出,實行“獨斷”法家認為“權制斷於君則威”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裡,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的君主極端**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則凌駕於法之上,超越於法之外。
至秦始皇時更加網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實現個人**的工具。我們知道一個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史記秦始皇本記》記載:“上樂以刑殺為威,天下畏罪持祿,莫敢盡忠。上不聞過而日驕,下懾伏謾欺以取容。
秦法,不得兼方,不驗,輒死。然候早氣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諱諛,不敢端言其過”
第三個方面就是強國弱民,在統一中國的過程中,法家的目標是富國強兵,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法家認為是農戰,但法家認識到“民之內事,莫苦於民,民之外事,莫難於戰”農事之苦,戰事之難是推行農戰的極大障礙。那麼如何驅民耕戰暱?
法家認為,必須置民於貧窮困弱之中,然後利用賞罰的手段,民才有可能從令如流,克已之難。以赴耕戰,只有人民努力耕戰,國家才會強盛。在法家看來,富國與富民,強再與強民是對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鞍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
韓非甚至認為,應當讓人民經常處於飢寒而求食不能的狀態,只有仰仗國家祿賞才能存活,才能保證人民順從國家的法令。法家的“強國弱民”理論上,體現了國家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界限問題。
宋啟明的耳朵聽力太好,雖然他不復意運功,甚至收斂了許多,可是依舊能聽見方圓百丈只內的一切聲音,他在和莫懼高談辯論的時候就聽見那的中年女子道:“春蘭,拿這些錢去你張家大爺那裡買五斤牛肉,秋菊去把趙四那裡篩五斤酒來,娘給他們弄幾好菜,快去快回,莫耽擱了!”
應該是姐姐的那個叫春蘭的丫頭抱怨道:“娘,幹嗎非要買張大爺的牛肉?好貴的,還要買那麼多酒,你知道爹爹好酒,這些酒一喝,明天肯定起不來,誰做點心啊?”
“去,你個死丫頭,人家救了你命,不要我們感謝,吃點東西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