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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不過這並不能說明是君主立憲本身的錯誤。因為從理論上分析,畢竟君憲說的根本還是要在中國實現立憲政治。君主制不過是服務於這一目標的手段和形式而已,所以不宜將君憲說簡單地等同於維護封建**。比如州蚌古德諾發表《共和與君主論》時。梁啟超就明確表示:只要國家政體是立憲政治,國體為“君主制”還是“共和制”並不重要,總之沒有必要在所謂的“國體”問題上折騰。這種看法應當說是比較理智、公允的。

如果人們肯定立憲政治是近代中國政治變革的正當方向,那麼,需要研究的就不是君主立憲是否應當。而是君主立憲在中國是否有可能實現。

後人經過研究後認為,“君主立憲”學說的致命問題在於忽視了在中國的政治文化背景下“立憲。與“君主。之間天然地存在著的內在的緊張與深刻的矛盾衝突。

持君憲說者同樣意識到在近代中國實行憲政殊非易事,而且最難的地方莫過於立憲之初,即憲政之何以創立。正如楊度所言:“難莫難於立憲之初,易莫易於立憲之後。創憲政者,如以人力扛火車使入於軌道,其事至難;守憲政者,如以機器驅火車,使行於軌道,其事較易所以他們希望由一個類似德國威廉一世、日本明治天皇那樣的“蓋世英主”出來為中國“手創憲政”。為此,他們不惜賦予這樣的“英主。以**君主的權力,幻想其能“善利用其**權力,有以迫促憲政之速成”。在楊度們看來,**權力就像一種工具一樣,既可為善也可為惡,所以說“夫以**行**,適以疾國;以**行立憲,乃以利國,所謂事半而功倍者也可見,君憲說論者是企圖藉助於君主的**力量來走立憲的“捷徑”以維持政局穩定,避免“暴力革命”等非理性現象。但如此一來就等於將立憲的希望完全寄託在所謂的“英主”的身上。楊度等就認為清末“成戌變法。建立君憲政治失敗的原因在於“有適宜憲政之國體(指清王朝的君主而不得實行憲政之賢豪。”嚴格地說,這其實不過是所謂“開明**”的變種而已。早已背離了立憲政治的本義。

“開明**”與真正意義上的君主立憲顯然格格不入,因為立憲政治的核心就是對統治者權力的限制、制約和規範,立憲的君主是權力有限的君主,甚至乾脆就是不管事的虛君。因此,君主立憲絕不可能透過一個權力無邊的**君王來推行。而按照近代中國“君憲派”們的想法。則只能是由開明**的君主來自我限制、約柬其權力,這不啻於緣木求魚。所謂以開明**求立憲之論,其實是將立憲當作少數“政治精英”的“救世偉業。”骨子裡依然是中國傳統的“聖賢政治”的思維。與真正意義的立憲政治可謂風馬牛不相及。事實上,那些成功實現君主立憲的國家沒有一個是靠所謂英主來實現的,相反其君主總是處於消極地位。比如,英國近代君主立憲肇始隴年的“光榮革命。”而這次革命卻是一場由英國議會發動的更換國王的行動,國王在其中不過是政治符號而已,完全扮演著被動的角色;而日本的明治天皇在“明治維新”的“神話”中也同樣僅僅是充當政治符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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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四十一)中國式“天命所歸”的悲哀

當時的中國君憲論者們之所以鼓吹以無限權力的君主來推五“兀波。從根與他們對憲政的理解有密切的關係。在他們看來,立憲是穩定政治秩序、實現國家富強的手段。立憲的實質是“蓋立憲者,國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國人皆不能為法律外之行動,,賢者不能逾法律而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為惡。”那麼,立憲政治何以能保證自元首以及國人都能切實信守法制、不逾法律而行動呢?其實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對此問題的回答直接揭示了憲政的本質所在:憲政其實就是透過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合理安排而達到制約公共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日的。離開了這個核心問題,就根本談不上“法治”的意義。而中國君憲說的致命之處也正在這裡:完全迴避了制約公權、保護公民權利的問題,把保障法制的希望完全寄託在統治者對法律的信守上。這無疑依然是“人治”的思路。

後人經過總結後認為,君憲論者們的憲政觀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義,簡單地以“國富民強”的物質標準來衡量政治法律制度的良善與否,因而對於法治本身其實並無堅定的信念。立憲政治從長遠看是有利於國家的富強,但是如果一開始就將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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