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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按照大明軍隊的“賞功”體系,韓衛完全可以憑藉落葉坡的大捷晉升為大明的伯爵。
不過,李雲天並沒有將落葉波大捷的功勞全部都歸於韓衛,韓衛作為此戰的指揮官佔了首功,梁少傑和秦昆因為盡職盡責地執行了李雲天任務,故而兩人雖然沒有參與落葉坡一戰,但李雲天給了兩人次功。
如此一來的話,落葉波大捷的功勞就被韓衛、梁少傑和秦昆三人所分,使得三人皆大歡喜。
對於李雲天的這個做法,韓衛並沒有怨言,因為早在離開京城的時候,李雲天就已經向平叛大軍的將領宣佈了驍武軍軍功認定的標準,與大明軍功的賞功體系不同。
在李雲天所制定的驍武軍軍功體系中,由於高階軍官、中級軍官與基層軍官、士兵在戰爭中的職責不同,故而他又細分為中高階軍官軍功體系和基層軍官、士兵軍功體系兩大類。
所謂的中高階軍官,在平叛大軍中指的是遊擊將軍以上的武官,驍武軍與之相對應的是團級以上武官。
而基層軍官指的就是營級以下的武官。
李雲天之所以這樣做是經過慎重細緻的考慮,中高階軍官在戰爭中主要負責指揮作戰,而基層軍官和士兵主要是衝鋒陷陣,故而雙方評定軍功的標準自然也就不同。
對於中高階軍官,李雲天將作戰的軍功分為兩部分,首攻歸指揮作戰的軍官,次功歸牽制敵軍和保障後勤的軍官,以及負責情報工作的軍官。
梁少傑和秦昆雖然沒有參加落葉坡一戰,但兩人一個在三江城保障了明軍的後勤運轉,一個在安梁縣城牽制了黎利,故而都分得了軍功。
而且,在李雲天所制定的中高階軍官軍功體系中,如果作戰將領完成了李雲天所佈置的軍事任務,那麼即使戰敗或者丟失城池,李雲天也會給其軍功。
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李雲天作為統帥,著眼的是整個戰局,而不是一城一戰的得失,從全域性來籌劃他的戰略方針。
如此一來,既增強了驍武軍的凝聚力和執行力,也會使得各個將領安心於本身的職責。
對於基層軍官和士兵的軍功,李雲天認定的標準主要有三點,一點是作戰是否勇武;一點是戰績的大小;一點是是否完成戰略目標。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中高階軍官還是基層軍官,李雲天都實行各級主官負責制,即戰鬥的成敗皆由各級主官負責,既立功受獎也承擔罪責。
與驍武軍的軍功體系相對應的自然就是大明實行的“賞功體系”,永樂十二年,永樂帝參酌洪武、建文兩朝的升賞舊例,確定了將士的兩種賞功方式,自此以後明朝基本沿用這兩種不同的標準來制訂將士賞功的細則。
一種標準是從戰爭勝敗的整體出發,以士兵在戰爭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勇武來確定功績,簡稱“戰功制”。
另外一種標準是以斬獲敵人首級的多少來評定賞格等次,簡稱“首功制”,這裡的“首”指的是被殺敵軍的頭顱。
通常來說,大明以首功四等、戰功二等來確定參與作戰將士的戰功。
所謂“首功四等”應指明廷按立功地區、擒斬物件不同劃分為“北邊”、“東北邊”、“西番苗蠻”、“內地反賊”四個檔次給予不同的首功賞格。
“戰功二等”指明朝以士兵在戰鬥的表現分“奇功”、“頭功”兩個名號來論功次。
另外,首功制除了以上四等外,大明中後期還出現了“倭賊”功次、“流賊”功次等,戰功制下除奇功和頭功外還有“次功”之名等
有明一朝,關於軍功方面的條例繁多,各種賞格也屢經變易,不過戰功制和首功製作為兩大基礎標準貫穿始終,此消彼長。
洪武、建文和永樂年間以戰功製為主,這從永樂十二年軍中賞罰號令可以看出:“凡交鋒之際突入賊陣、透出其背殺敗賊眾者,敢勇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敗賊眾、能救援別隊克敵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前進、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破賊者皆為頭功。
凡建立奇功、頭功,其親管頭目即為報知,妄報者治以重罪。
行營、下營之時擒獲奸細者,升賞準頭功。餘俱次功。”
由此可見,永樂時期對將士軍功的考察主要依據的是戰功制,雖然永樂十二年的賞罰號令中還有“哨馬生擒虜賊一人來者,賞銀三十兩;斬虜賊首級一顆來者,賞銀二十兩”,依照的是首功制,不過這只是針對哨馬獲功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