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也非常嚴厲,當然,只是在法文上而已。可法文都如此寬鬆,宗澤擔心執行下來,幾無約束。
王衝繼續打著馬虎眼:“朝廷不是更放心了嗎?”
宗澤唔了一聲,沒再說話,聽吳近繼續宣誦,一直到“罰條”,也即戰時條令,也沒聽到有多少斬,臉色更顯陰鬱。
大宋軍法的“罰條”大略為七十二條,其中六十八條都是斬,大到“背軍而走者斬”、“戰陣失主將者親兵斬”,“貪爭財務資畜而不赴賊者斬”,小到“夜呼驚眾者斬”、“搏戲賭錢物者斬”、“奸犯居人婦女及帶婦人入營者斬”、“臨陣或在賊境非應得傳言而輒高聲者斬”,更有“不戰而降賊者,或背國歸賊者,父子十六以上絞”這樣的“賣國連坐”條令。
可吳近宣誦的罰條卻只有二十多條,斬罰不到一半,這讓宗澤很糾結。
“軍法之苛,苛在臨戰,自古都是法緊行疏,若是法本就疏,又能行到什麼地步?既決心用事西南,就得靠嚴法緊掌這支蕃兵,老夫幫你把時間再拖了四個月,不是看著你在這裡閒擺弄的。”
誦讀完畢,吳近與王世義開始按照伍、隊、旗、都的編制重組蕃兵,宗澤帶著王衝步出兵營,沿著營外的小河散步,此時語氣就很是不豫了。
宗澤的話王衝明白,別看大宋軍法嚴苛,處處都是砍頭的條款,但實際都集中在戰時條令裡。戰時軍法由將帥說了算,駐紮時要砍兵丁腦袋就沒那麼容易了,樞密院、兵部、地方的提點刑獄司、安撫司,都有權過問,和民法一樣,軍法在常時也遵循慎殺的原則,
即便是戰時的“罰條”,也不是要將帥必須按令行事,而是給將帥設立了可殺的界限,實際由將帥按實際情況,乃至個人性情處置。王衝先是參與平定晏州之亂,後又擔任軍政合一的興文寨主,對大宋軍法理解已深,並非像後世作為軍史愛好者那樣,就看法文表面,想當然地認為宋朝軍法太苛。
不過王衝在蕃兵的軍法上依舊削得很疏,這是出於他更深一層的考慮,他搞蕃兵,是要作出單獨一個局面,而不是服從大宋過往的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