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佐並無具體職任,因其品高俸厚,又不親實務,故多用以優待宗室或安置閒散官員等
,所以白居易稱這類官為“送老官”。諸曹參軍分掌各州府的軍政、財政、刑法、農田以
及戶糧諸事務,稱為“判司”。諸曹“判司”由各州錄事參軍事統轄。未設司馬之州,錄
事參軍為刺史之佐,處於綜領督察的地位。縣的長官不分大小統稱令。京縣令,正五品上
;畿縣令,正六品上;上縣令,從六品上;中縣令,正七品上;中下縣令,從七品上;下
縣令,從七品下。佐官有縣丞、主簿、縣尉等(京縣增設錄事2人)。《新唐書&;#8226;
百官志》說:縣令掌導風化,察冤滯,聽獄訟。凡民田收授,縣令給之。每歲季終,行鄉
飲酒禮,籍帳、傳驛、倉庫、盜賊、隄道,雖有專官,皆通知。可見縣令統管一縣所有軍
政事務,親自處理刑獄。縣丞為之副,縣尉分判眾曹,催徵租賦,主簿掌文書簿計。此外
,還有七曹佐官,是應州府七曹而設,因事務不多,一般不常設。州、縣官員都是“親民”之官,一方面要負責刑獄治安,征斂賦役;另一方面要“宣揚德化”、“勸課農桑”,
“務知百姓之疾苦”。因此,《冊府元龜》卷636《銓選部;考課》說:“殊功異行及祥
瑞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儉,盜賊多少”,就是吏部考核州、縣官吏政績的標準。
各州縣每年造一次計帳,向尚書省報告戶口及明年所徵的課役。《新唐書;食貨志》說,
各州縣必須把每年徵稅的數目“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所以,州縣官員的選任,
得人與否,對封建政權的穩固關係甚大。唐自太宗開始,就很重視地方吏治,據《貞觀政
要》卷3記載,他曾說自己“居深宮之中,視聽不能及遠,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輩實
理亂所繫,尤須得人。”他親自過問刺史的選用,並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
,凡作“善事”的就在其名下記上一筆。貞觀八年(公元634年)又派李靖等13人為諸道
黜陟大使,到各地巡查,升遷廉吏,懲罰貪官,問民間疾苦。州府的判司及縣的簿、尉,
雖然職位不高,但一般也是進士及第後的起家之官,若上有官員提攜,下有州縣推薦,幾
經遷轉就可能入朝為郎官、御史,甚至可以外派為州刺史,直至藩帥,所以唐代一些高階
文職人員大多在基層擔任過這類職務。唐代首都或陪都所在地有“府”的建制。玄宗開元
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為京兆府,洛州為河南府,幷州為太原府,長官稱“牧”,由
親王掛名遙領,實際主持府政的是“尹”。如上都京兆尹、東都河南尹、北都太原尹。後
來又陸續設有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等府,也都有“尹”,但已不置掛名
的“牧”。府尹之下有少尹、錄事參軍事以及六曹參軍事,其職掌同於州諸官,只是品秩
略高而已。若皇帝不在京城,則置留守官,多由府尹或臨時指定大臣兼任。由於唐代高宗
、武后時多居東都洛陽,玄宗以後諸帝雖然都居住長安(除短期避亂外),但洛陽原來那
一套略同於長安的職官建置並沒有省去,凡在那裡任職的,叫做分司東都,或稱為分司,
這些官員都由東都留守總之。分司各官署往往空存其名,於是朝廷常以貶降或閒廢的官員
安置在此。這裡的官員一般是除按期拜表行香外,只領俸而不任事。只有分司御史還可以
稍為行使職權。除分司官外,還有王傅一官,也是養老的。因為唐代親王雖有額定的官屬
,而親王並不出閣。名為王傅,官居三品,實際連王的面都沒有見到過。唐代大官犯了公
罪,多半是貶到遠方作州縣以下的官,稱為左降官。這種官只有官名,沒有任職,名為員
外,置同正員,其實只能領少數的生活費而已。但由於大赦頻繁,每經一次大赦,即有“
量移”的機會(從遠處移回近處),而且在君主或執政大臣有變動的時候,也很容易再起
掌權,如德宗時的楊炎,從左降的道州司馬一躍起為宰相。而宰相一旦遠貶為司馬,或錄
事參軍的,也不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