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溺子女。不得巳難養者,準無子之人抱為己子,不得作奴視之,或交育嬰堂;溺者罪之。⑦
一、⑧外園有興保人物之例:凡屋字人命貨物船等有防於水火者,先與保人議定,每年納銀若干,有失則保人賠其所值,無失則嬴⑨ 其所奉。若失命,則父母妻子有賴,失物則已⑩不致盡虧。
一、外國有禁賣子為奴之例。家負責子,只顧眼前之便,不思子孫永為人奴,大辱祖考;後世或生賢智者不得為國之用,反為國之害矣。故準富者請人僱工,不得買奴,貽笑外邦。生女難養,準為女伺,長則出嫁從良也。
一、禁酒及一切生熟黃煙、鴉片。先要禁為官者,漸次嚴禁在下。絕其栽植之源,遏其航來之路,或於外洋入口之煙,不準過關、走私者殺無赦。①
一、禁廟宇寺觀。既成者還其俗,焚其書,改其室為禮拜堂,籍其資為醫院等院。此為拯民出於迷眜之途,入於尤明之國也。②
一、禁演戲修臺建醮。先化其心之惑,使伊所籤助者,轉助醫院、四民院、學館等,乃有益於民生實事。③
一、革陰陽八煞之謬。名山利藪,多有金、銀、銅、鐵、錫、煤等寶,大有利於民生國用。今乃動言風煞,致珍寶埋沒不能現用。請各自思之,風水益人乎,抑珍寶益人乎?數千年之疑團,牢而莫破,可不惜哉!④
一、除九流。惰民不務正業,專以異端誣民,傷風敗俗,莫逾於此。準其歸於正業,焚去一切惑民之說。若每日無三個時辰工夫者,即富貴亦是惰民,準父兄鄉老擒送迸諸絕域,以警頹風之漸也。誠以遊手偷閒,所以長其心之*,勞心勞力,所以增其量之所不能。此天父之罰始祖,使汗顏而食者,一則使自養身, 一則免生罪念,亦為此故也。⑤
一、屋宇之制。堅固高廣任其財力自為,不得雕鏤刻巧,並類王宮朝殿。宜就方正,勿得執信風水,不依眾向,致街衢不直。既成者勿改,新造者可遵,再建重新者,亦可改直。⑥
一、立丈量官。凡水患河路有害於民者,準其申請,大者發庫助支,小者民自捐助,而屋宇規模,田畝裁度,俱出此官。受贓者準民控訴,革職罰罪。
一、興跛盲聾啞院。有財者自攜資斧,無財者善人樂助,請長教以鼓樂書數雜技,不致為廢人也。①
一、興鰥寡孤獨院。準仁人濟施,生則教以詩書各法,死則憐而葬之。因此等窮民,操心危,慮患深,往多有用之輩,不可不以恩感之也。②
一、禁私門請謁,以杜賣官鬻爵之弊。凡子臣弟友,各有分所當為,各有奉③ 值,各有才德,各宣奮力上進。致令聞外著,豈可攀援以玷仕途。即推舉者亦是為國薦賢,亦屬分內之事,既得俸值,何可貪贓。審實革職,二罪俱罰。④
⑧ 此‘一‘字為編者所加,案此處系分列條文,應有一‘一‘字。
⑩ 巳,誤,當作己。
一上所議,是‘以法法之‘之法,多是尊五美、屏四惡之法。誠能上下凜遵,則刑具可免矣。雖然,縱有速化,不鮮頑民,故又當立‘以刑刑之‘之刑。刑刑類
一、善待輕犯。宜給以飲食號衣,使修街渠道路,練其一足,使二三相連,以差人執鞭刃掌管。輕者移別縣,重者移郡移省,期滿釋回,一以重其廉恥,二以免生他患,庶回時改過自新,此恩威並濟之法也。⑤
一、議第六天條⑥ 曰:‘勿殺。‘蓋謂天父有賞罰於來生,人無生殺於今世。然天王為天父所命以主理世人,下有不法,上(不)可無刑。是知道刑者非人殺之,是彼自縛以求天父罰之耳。雖然,為人上者,不可不親身教導之也。⑦
一、議大罪宜死者,置一大架圈其頸,立其足,升至桅杆頂,則去其足下之板,以吊死焉。先彰其罪狀並日期,則觀者可以股慄自仿,又少符勿殺之聖誡焉。
一、① 十款天條治人心惡之未形者,制於萌念之始。諸凡國法治人身惡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必先教以天條,而後齊以國法,固非不教而殺矣,亦必有恥且格爾。
一、與番人並雄之法。如開店二間,我無租值,彼有租值,我工人少,彼工人多,我價平賣,彼價桂② 賣,是我受益而彼受虧,我可永盛,彼當即衰,彼將何以久居乎?況我已有自固之策,若不失信義二字足矣,何必拘拘不與人交接乎?是淺量者之所為也。雖然,亦必有一定之章程,一定之禮法,方不致妄生別議。但前之中國不如是焉,毫無設法,修葺補理,以致全體閉塞,血脈不通,病其深矣。今之人心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