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3 / 5)

小說:定宋 作者:孤悟

中央司法機構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臺構成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複核,御史臺負責監察。

唐初法制指導思想

一、禮法並用治國的思想

二、法律內容要統一、簡約和穩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唐朝立法概況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

2、令:國家規章制度的彙編。

3、格:皇帝頒發的各種敕令的彙編。

4、式: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

5、典:機構組織法。

(二)、唐朝律令格式間的相互關係

1、律、與令、格、式有明確的分工和區別,律從消極方面規範懲治犯罪,令、格和式從層面規範人們的行為;

2、違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二、唐律的制定

1、《武德律》:開端

2、《貞觀律》:總其成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義

4、《開元律》及其《律疏》:告終

三、唐律的結構

1。名例律

2。衛禁律

3。職制律

4。戶婚律

5。廄庫律

6。擅興律

7。賊盜律

8。鬥訟律

9。詐偽律

10。雜律

11。捕亡律

12。斷獄律

四、唐律的特點

1、禮法結合:禮是立法依據,法是維護禮的武器。

2、首創“疏議”:它闡明唐律的指導思想;簡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況;解釋律文;概說罪名之間的區別;簡說有關刑罰的一些問題。

3、內容簡約:十二篇五百條,比以往的律簡約。

五、唐律的影響

1、對唐後中國封建朝代立法的影響:中國唐後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為本,唐律的影響深遠。

2、對當時一些東亞國家立法的影響:涉及日本、朝鮮、越南等國,這些國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內容,並以其為基礎,制定本國的法律。

唐律刑事法律

一、有關刑罰和一般原則的規定

(一)刑罰

五刑:笞、杖、徒、流、死五刑二十等。

1、笞刑: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遞加10。

2、杖刑: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遞加10。

3、徒刑:5等,自徒1年至3年,每半年遞加。

4、流刑:3等,從2000裡至3000裡,每等遞加500裡。

加役流:作為減死之刑,流3000裡,並服苦役3年。

5、死刑:2等,絞和斬。

(二)重點打擊的十類犯罪

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

(三)貴族官吏的特權

議、請、減、贖、官當。

(四)其他原則

1、老幼廢疾減免刑罰原則;

2、更犯的處理原則;

3、“六贓”的處理原則:強盜、竊盜、坐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

4、自首原則;

5、共犯的處理原則;

6、兩罪從重處罰原則;

7、同居相為隱原則;

8、化外人相犯的處理原則:“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以法律論。”

9、比附原則:“其應出罪者,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

二、關於犯罪和量刑的規定

唐朝民事法律

一、關於人的身份法

二、關於所有權法

1、宿藏物

2、闌遺物

3、添附物

4、蕃息物

三、關於債權法

四、關於婚姻法

(一)結婚的條件

1、報婚書

2、私約

3、聘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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