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2 / 5)

小說:定宋 作者:孤悟

三、婚姻家庭制度

行政法律

一、中央行政管理體制

二、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三、職官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全稱“三法司”

2、地方司法機關:省、府、縣三級

3、廠衛組織:

①錦衣衛

②東廠、西廠、內行廠

二、訴訟制度

(一)訴訟管轄制度

(二)訴訟權利之限制

1、“幹名犯義”之限制

2、年齡、性別之限制

3、現禁囚犯之限制

4、官吏民事訴訟之限制

(三)禁止越訴

(四)誣告加等反坐

三、審判制度

1、朝審

2、大審

3、熱審

中國法制史(三)

魏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趨成熟,封建法律儒家化的程序推向新的發展階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儒家倫常法制化的表現。

立法概況

一、立法思想的發展變化

(一)“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

(二)嚴刑重禁,信賞必罰,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

禮進一步融入到法律中

二、立法概況

(一)三國的立法:《曹魏律》

1、在篇目上,由原來《九章律》的九篇增加為十八篇。

2、在體例上,將具律改為刑名列於律首。

3、在內容上,“八議”入律。

(二)兩晉的立法:《晉律》

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體例上,將刑名分為刑名、法例兩篇。

3、在內容上,“準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註釋存在,故又稱為“張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齊律》

1、在篇目上,篇目簡為十二篇。

2、在體例上,將刑名、法例合為名例律。

3、在內容上,“重罪十條”入律。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1、八議制度入律

2、官當制度的實施

3、重罪十條的確立

4、親屬相犯“準五服以制罪”

二、罪名

三、刑罰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民事法律

一、關於人的身份

二、土地所有權

1、曹魏屯田令

2、西晉佔田制

3、北魏均田制

三、債權

四、婚姻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曹魏:律博士

2、北齊:改廷尉為大理寺

二、訴訟審判制度

(一)刑訊的制度化

1、南梁:測囚法

2、南陳:立測法

(二)死刑復奏制度的形成

北魏法制的一項新創

(三)直訴制度的形成

登聞鼓的起訴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程序。《唐律疏議》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對後世封建立法及東南亞諸國的立法產生極大的影響。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開皇律》的基本情況: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業律》的基本情況:隋朝第二部律,隋煬帝時制定,未得到實施。

二、隋律的體例和內容

1、體例:十二篇五百條,這一體例被唐律全盤接受。

2、內容:①關於刑罰制度:確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②關於十惡:改《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為十惡,為唐朝繼承;

③關於八議和官當制度:使其成為定製,為唐所繼承。

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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