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部分(2 / 4)

你想的那麼困難。”

我搖搖頭,說:“相約自殺造成一死一傷的情況很常見,但是傷的那個如實供述的又有幾個?我經歷過的相約自殺案件中,有兩個是具有代表性的。第一,曾經有個現場,一死一傷。女的頸動脈破裂,大出血死亡;男的頸部大創口,但是沒傷到大血管,沒死。這個案件看起來,就是男女相約自殺的案件。後來經過勘查,我們發現女的頸部創口很深,但女的手上卻沒有血,所以判斷是男的割女的頸部導致女的死亡。最關鍵的是,我們透過現場的血跡分析,認為男的在割完女的頸部以後,自己走到了大衣櫃的鏡子旁邊,對著鏡子割自己的脖子。鏡子上有少量噴濺血跡,地面上有大量滴落血跡,都是男的的血。那麼問題就來了,為什麼這個男的要對著鏡子割自己?刎頸沒必要對著鏡子吧?經過分析,我們認為唯一的可能就是這個男的為了定好下刀位置,不割破自己的大血管,只在頸部前側留下大創口,讓自己不至於死亡。後來這個案子經過審訊,男的交代了他殺死妻子,然後自己製造成一個相約自殺的現場想瞞天過海。這個案子代表了一類用相約自殺來掩蓋殺人事實的案例。”

“我的天哪。”陳詩羽說,“這自己割自己,還照著鏡子,想想就毛骨悚然。”

“你也有毛骨悚然的時候?”林濤笑著說。

我接著說:“第二,還有這麼個案件。看起來也是兩人相約自殺。男的先用繩子勒死了女的,然後自己上吊,結果還沒死就被人發現了,救了下來。後來男的恢復正常了,就對他進行了審訊。這個男的很爽快地承認了他們兩人是相約自殺。但是,他堅決否認是自己勒死了那個女的,堅稱那個女的是自己勒死了自己,然後他選擇上吊。聽起來天衣無縫。好在後來經過DNA檢驗,確定勒死女的的繩子上,只有男的的DNA,才確定了男的是殺人兇手。這個案子代表了另一類相約自殺,就是兩個人原本是打算一起死的,但是傷者既然沒死,思想就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就開始後悔了,就又不想死了。但是不想死的前提就是,他得逃脫法律的制裁啊,所以想透過狡辯來推脫自己的罪責,說對方是自殺的。”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我們得搞清楚他們的相約自殺是什麼性質的。”林濤舉一反三。

“是的。”我點頭說,“這個案子中,如果起火爆炸的瞬間,兩個人都活著,而且是佔士梅點火引爆的話,則劉晨彬不需要負殺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是劉晨彬點火引爆,即便是兩個人相約自殺,劉晨彬也要承擔自己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可能會從輕判罰。若是另外一種情況,即劉展彬先殺了佔士梅,再點火自殺,那這起案件的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故意殺人,畏罪自殺未遂,妥妥的。”

“可是,你怎麼知道劉晨彬不會醒來招供?點爆煤氣,求死之心很堅定啊。”大寶仍然堅持他的觀點。

“剛才我們去醫院,你們也看到了。”我說,“劉晨彬分明是在裝昏迷。為什麼要裝昏迷?顯然是在思考。既然在思考,說明他求死之心已經不堅定了,他可能在考慮對策。”

“也就是說,我們的當務之急,就是搞清楚佔士梅是生前燒死,還是死後焚屍?”大寶說:“這對法醫來說,是小菜一碟啊。”

“這道菜,可還真不是小菜。”我說,“第一,屍體焚燬程度極其嚴重,我們常常利用氣道內有無煙灰炭未來判斷是生前燒死還是死後焚屍,這個方法是用不了了,因為整個脖子都燒沒了。第二,即便是死後焚屍,還得判斷她的死因,如果劉晨彬說她是自殺的呢?”

“還有,誰是點火的人,這一點有沒有希望確定?”林濤問。

我說:“有希望,但是很難。”

說完,我轉頭對負責火災調查的消防軍官說:“起火點能確定嗎?”

軍官搖搖頭,說:“房間裡,燃燒情況均勻,所有可以燃燒的東西都燃燒殆盡了,沒辦法判斷,除非……”

“除非什麼?”林濤追問道。

軍官指了指地面上一尺多厚的灰燼,說:“地面應該是木地板,只是被燃燒的各種灰燼覆蓋了,如果把灰燼全部剷除,再清掃乾淨,我們可以根據木地板的焚燬程度來判斷確切的起火點。

我拍拍手,說:“正合我意!我也需要把所有的灰燼都鏟走。”

“鏟走幹嗎?”林濤問。

我笑了笑,說:“線索都在這些灰燼裡。這個房間大概是個正方形,我們把這個房間用塑膠繩子像九官格那樣,隔成二十五等份,然後用英文字母標記每個區域。把每個區域的灰燼,裝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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