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踴躍“捐輸”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數。比如河南巡撫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硃批奏摺上,因此“惶惶不可終日”,積極要求自請罰銀三萬兩。手筆之大連皇帝都覺得有點不好意思,遂降旨說:沒有那麼嚴重,加恩寬免銀兩萬兩,交一萬兩上來就可以了。
被動交納議罪銀的大臣當然就更多了。自從議罪銀製度化之後,大員們發現,他們的錢包隨時有被和砷以各種藉口打劫的危險。居官任上,難保不犯錯誤。犯了錯誤就有可能被罰銀。至於罰多少,那往往要由和砷掂量這個官員家產的多寡而定。比如巴延三因為轄內百姓譚老貴自縊身亡,不得不“自行”交納議罪銀八萬兩。而特成額同樣因為轄內老百姓餘方得自縊,交兩萬兩就可以過關。李天培則因為管理監獄不善,導致“遣犯脫逃,重囚監斃”而交納四萬兩,而明興因“歷城縣監犯越獄”交納三萬兩。
當然,也有更多的官員感激這個制度。比如前內務府總管西寧,因為替皇帝做生意時“辦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頭。還是和砷幫忙,從中說和,對皇帝曉以人頭賣不了錢的道理,議定西寧交八萬兩罰款了事。這八萬兩定得很準確,正好把西寧家颳得精光。西寧不得不出賣家中不動產來交納此項銀兩,事後還要因為保住了腦袋而給和砷寄信表示感謝:“天高地厚,深恩於生生世世矣,伏乞中堂代奏,寧不勝悚激切之至。”
在和砷的操作下,議罪銀製度為晚年皇帝的錢包裡注入了大量現金。僅從現存的《密記檔》統計,在短短十三年中,重大的議罪銀案件即有六十八件,平均每年五件。其中,督撫認議罪銀為三十七人次,即全國平均不到三個督撫中就有一個人認議罪罰銀。此外,布政使、鹽政、織造與關差等認議罪罰銀的有二十六人次。罰議罪銀少則萬兩,通常三萬兩上下,見於記載的最多一次高達三十八萬四千兩,下面是《密記檔》裡的幾筆記載: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全德奏交蘇州織造任內應賠罰料銀並關稅短少銀二萬八千七百七十二兩。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寶奏交自行議罪銀十一萬兩。
乾隆四十六年,文綬名下共奏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譚老貴自縊身亡一案”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砷代奏原任巡撫楊魁之子楊超錚交議罪銀五萬兩,分五年代其父交納。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徵瑞奏交國棟名下入官銀五萬兩。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鹽政使西寧因鹽課事“辦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鹽務事”交自行議罪銀十萬兩。
乾隆四十九年,徵瑞奏交範清濟“因拖欠額銅數十萬斤,除查封產業外”,罰銀八萬兩,故自議交銀八萬兩。
乾隆五十年(1785年),李質穎奏交自行議罪銀十四萬兩、關稅短少銀三萬餘兩,共十七萬餘兩。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渾代奏運司張萬選因“船隻缺少不能籌劃添補”事,交自行議罪銀三萬兩。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八月,和砷、福長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稅務缺少”事,交自行議罪銀六萬兩。
……
按乾隆的說法,議罪銀製度是“以督撫等祿入豐腴,而所獲之咎,尚非法所難宥,是以酌量議罪,用示薄懲”。看起來似乎於國體無損,既沒有增加百姓的負擔,又寬綽了皇帝的手頭,還警戒了不法的官員,真是一舉多得。而事實上,這卻是一項後果極為嚴重的惡政。
貪腐政治一個不變的規律是,個人從貪腐中所得的,與給國家造成的損失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今天的官員,可以因為幾萬元的好處,甚至僅僅幾次“特殊消費”,大筆一揮,將千萬的土地批給開發商。同樣,乾隆晚年從議罪銀製度中得到的幾百萬兩零花錢,給大清王朝造成的損失要以億萬計。
所謂吃人的嘴短,用人的手短。在享受花錢快樂的同時,老皇帝對於那些踴躍交納議罪銀的官員不可能不高抬一點貴手。許多所謂“法所難宥”的大罪,只要交納的銀兩足夠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議罪銀實際上起不到懲戒作用,反而變相地使貪汙侵佔合法化,為犯罪提供了保護傘、“免死牌”,為貪官們壯了膽,讓他們貪汙腐敗為非作歹起來心裡有了底。反正大不了找和砷通融通融,罰錢了事。正如尹壯圖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