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時,洪仁輝終於等來了一名官員。他告訴洪仁輝,乾隆皇帝已經讀了他的狀紙。並且要他返回廣州,聽候皇帝派的專員在廣州審理此事。
英國人的目的似乎達到了。讀了這道狀紙,乾隆大為光火。在與外國人的交往中,政治永遠壓倒經濟,天朝上國的體面是第一位的。如今海關官員貪汙腐敗到逼得外國人沿海直抵京畿,鬧嚷嚷來告御狀,這是中國歷史上從沒有過的事情。
皇帝批示,涉外事件,必須高度重視。“事涉外夷,關係國體,務須徹底根究,以彰天朝憲典。”
為了徹查此事,皇帝命福建將軍新柱、兩廣總督李侍堯審理此案。
洪仁輝暗自得意。中英貿易中積累了幾十年的問題,終於有機會解決了。他將要成為英國外貿界的英雄人物。
兩廣總督李侍堯向以“能員”“幹練”聞名。他的最大特點是能洞悉皇帝旨意中每一個字背後的意義。
此案事實清楚,並不需要太複雜的調查取證過程。廣州海關的貪汙事實很快被送達皇帝面前。據1759年新柱、李侍堯向皇帝彙報說,外商所述基本屬實:“外洋番船進口,自官禮銀起,至書吏、家人、通事、頭役止,其規禮:火足、開艙、押船、丈量、貼寫、小包等名色共38條。頭緒紊如,實屬冗難。”
李侍堯很快就做出了判決:
一是懲處腐敗。以“失察”為名,將粵海關監督李永標革職查辦;參與貪汙勒索的粵海關役吏“杖流科罰”。
二是免除部分陋規。但是由於大部分陋規實際上是政府的半合法收入,故此將這部分合法化。“規禮名目,一概刪除,合併核算。”
三是同意英國人提出的一個小小要求,就是帶來的自己消費的食品和生活日用品免稅。“番商食用所需,已徵進口,所有出口稅銀,准予豁免。”
這三點都是英國人的要求。
接下來的判決,就大出英國人的意料了:
一是英國商人提出多口自由通商等從根本上改革中國外貿制度的要求被斬釘截鐵地駁回,告以中華體制,不可變更。
二是處理“漢奸”。在派遣新柱、李侍堯處理此案時,皇帝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天朝向來嚴格控制外國人在中國的活動,以防他們對中國內政有所瞭解。如今外國人直接闖到天津大沽來告御狀,顯然是有中國人在背後給出主意,至少也是顧問。要不然,外國人怎麼會對告御狀這麼門兒清?此事必須查清楚。
因此,李侍堯在調查廣州海關的同時,倒將更多的精力用於調查到底哪些中國人在英國人告狀過程中提供了幫助。
經過細緻調查,兩個人物被確認與此事件有關,一是執筆請願書的四川人劉亞匾,一是與洪仁輝有密切交易關係的安徽商人汪聖儀父子。
皇帝命令,將替英國人寫狀子的劉亞匾砍頭。汪聖儀依照“交結外夷罪”,被處以杖六十、徙一年的刑罰,以為其他敢於交通外國人的華人戒。
三是將敢於北上告御狀的英國人洪仁輝抓起來,以“勾結內地奸民,代為列款,希圖違例別通海口”的罪名,“在澳門圈禁三年,期滿後驅逐出境”。
這就是典型的中國方式。中國政府處理民眾上訪,一直是這樣的思路:一方面,懲戒不法官員;另一方面,對於上訪者也絕不給好臉子,以免鼓勵這種歪風。所有帶頭上訪者,不管有理沒理,最後從來沒有好下場。
出了這樣的事,皇帝認為是對外國人管理不嚴所致,他命令兩廣總督重新研究制定對外國人的管理辦法。李侍堯精心制定了《防範夷商規條》,上報皇帝,立刻得到了批准。
這些規定有的是新訂,有的是重申,具體內容如下:
按中國政府的規定,外商只能在每年五月份到十月份間這個貿易期內可以在中國廣州停留進行貿易,其他時間必須回國,或者居於澳門,絕不許在廣州過冬。
在廣州期間,他們不許到外面租房住。所有已租房屋,必須退回。“十三行街”兩邊都要派人嚴守,禁止外國人隨意出入。外國人只能在每月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次,由中國商人組織,外出到指定地方參觀學習一次。
外商不得任意與中國人交往,中國人也不許為外商提供資訊。以前外商經常僱用中國人到浙江等地打聽各種物價高低,民間俗稱為“千里馬”。中國政府得知後嚴厲禁止,一旦發現,則嚴拿究治。
外商除了“通事”和“買辦”外,不得僱用其他中國人為他們服務。英國人說,“他們只能在地方官員佯作不知情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