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蛇食象,三歲而出其骨”。“象形”,伯加切,古音在五部。按,不言從己者,取其形似而軵之,非從己也。按照許慎的看法,釋巴為蟲是巴的本義,而釋巴為食象蛇(蛇即它)乃是他所知道的有關巴義的另一種看法,所以稱之為“或曰”。段玉裁之說,是解釋許慎的說法,對於巴究竟是指蟲還是指蛇,他其實並沒有表明自己的看法。
郭璞在《山海經?海內南經注》中說:今南方蚦蛇(按,《藏經》本作“蟒蛇”)吞鹿,鹿已爛,自絞於樹腹中,骨皆穿鱗甲間出,此其類也。《楚辭》曰:“有蛇吞象,厥大何如?”說者雲長千尋。按照郭璞的看法,所謂巴蛇,其實就是南方所見的蟒蛇,其事與其狀均大致相互吻合。不過,郭璞在這裡並沒有採用《海內南經》“巴蛇”的記載,而是採用了與《楚辭?天問》相似的記載。這表明,郭璞所見到的是古本《山海經?海內南經》,古本對於此句的記載是“有蛇食象”,而不是今本所記載的“巴蛇食象”。
後來的學者在這個問題上,基本上採用的是今本的記載,所以後來的學者對於巴義的解釋,不少人認為巴的本義就是指蛇。清人郭秋濤《王會篇箋釋》說:“按《說文》巴象蛇形,巴蜀之巴得名,蓋其地所有之物為名,如朐忍縣多朐忍蟲,即以為名,正是其例。”章太炎也肯定這種看法,他在所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