齡:27歲
職 業:個體老闆
簡 介:潮州籍,做過超市經理,後來失業,現經營個體服裝店。
那種思念之痛,就像心臟被刀颳著,一點一點地從晚上刮到天亮,血流不止,那種感覺真的生不如死。自從拿到那10萬元到現在,她說每天都生活在後悔與痛苦之中。
作者手記: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孩子的親生母親竟然把孩子“賣”給情人,而且雙方還簽下協議書,並由律師進行見證。這個近似荒唐的鬧劇就發生在潮州和東莞這兩個沿海開放城市。
今年8月5日,此事件當事人趙小姐親自到本報辦公室向記者敘述了這一事件的經過。現因其思念孩子心切,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要討回親生兒子。
趙小姐與情人葉某於2002年1月17日在東莞新時代酒店發生一夜情。之後不久,趙小姐回潮州老家與一男子結婚。婚前,她已發現自己懷孕了,而婚後,才知道丈夫是性無能。為此,引發了一場剪不斷、理還亂的情感糾葛。
離奇協議:律師見證“賣子”條款
8月5日,神情憂鬱、苦悶的趙紅霞小姐,一進辦公室就給記者出示了一份協議書,這份協議書是她跟情人葉某於2004年5月13日簽訂的,協議裡規定(節選):
一、 甲方(葉某)確認該男孩(指趙小姐所生孩子)為乙方(趙小姐)與其所生。雙方同意兒子由甲方獨立撫養,並且甲方一次性支付10萬元補償乙方。
二、乙方若以後要探視兒子,前三年,每半年只能探視一次;三年後到孩子18歲前,每年只能探視一次;18歲以後,乙方不能擅自決定探視兒子,除非經甲方同意。即使甲方同意乙方探視兒子,每次也只能在遠處望,不得近身接觸,不得與兒子說話,不得讓乙方的親戚朋友接近孩子。
三、甲方若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除已支付的人民幣10萬元不得向乙方收回外,還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乙方若違反協議規定,也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
記者發現,此協議書除雙方簽字和按指印外,還經過了廣東中建合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某見證。
那麼,這個連初中學生都會認為很荒唐的協議書是怎麼簽訂的?
趙小姐為什麼要把親生兒子“賣”給其情人?
而孩子的親生父親為什麼不讓趙小姐自由探視兒子?
趙小姐收了10萬元後為什麼又要起訴兒子的親生父親?
曾經曖昧:少女與有婦之夫產生感情
原來,事情是這樣的,趙小姐中專畢業後,便到東莞謀生。一段時間後,她到了同學的丈夫李某(化名)在大朗鎮開的一家超市任管理人員。由於李某還是一家手袋廠的老闆,夫妻倆常年不在超市管理,超市的事都讓趙小姐一人負責。久之,大家都認為趙小姐就是“老闆娘”。
事有湊巧,另一家手袋廠的老闆葉某,因生意關係,想跟李某打交道,經人介紹,便認識了這位“老闆娘”。因葉某隻是說想找李某做生意,也沒問李某究竟是不是她的老公,趙小姐也沒有刻意去做沒必要的解釋。這樣,兩人在超市談話竟然談得很投機。
此後,一來二往,雖然葉某後來已經知道了趙小姐不是老闆娘,但還是喜歡跟她來往。
不久後,葉某和趙小姐成了很曖昧的朋友,也發生過肌膚接觸。而葉某早已有妻室,這對他來說,毫無疑問屬於婚外戀。
2001年11月,由於超市生意慘淡,很難再支撐下去,趙小姐只好辭職。辭職後,趙小姐跟葉某打了四次電話,要求幫助。但據趙小姐說,葉某每次接到電話後都推脫說很忙,改天再打給他。
趙小姐覺得他是在迴避感情,便決定割斷這本來就不該有的第四種感情,回了潮州老家。由於想到與葉某肯定沒有結果,她便決定在老家找個男人結婚,徹底忘掉這個東莞男人。
一夜激情:埋下永遠的悔恨
2001年12月,趙小姐看上了家鄉一男子,雙方很快訂了婚,並打算到第二年春節前後舉行婚禮。
2002年1月,此時離婚期只有一個月左右,趙小姐想到要結婚了,便告訴了東莞的好友和同事。同事約她到東莞玩,說要結婚了,應該出來散散心,並看看老朋友。趙小姐覺得有道理,便決定前往東莞大朗鎮“老地方”走一趟。
臨行前,趙小姐“莫名其妙”地給葉某打了個電話。葉某知道她要來東莞,便告訴她:“要不,我先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