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了實現某種目的,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透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內部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所說的詐騙方法,具體有:一是攜帶集資款逃跑的;二是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三是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四是具有其他詐騙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本罪的主體是複雜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業等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並且數額較大。
根據《刑法》第192條規定,對本罪的處罰分以下幾個檔次:
一是對於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二是對於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是對於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外,《刑法》第99條規定:犯本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對國家和人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20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對本案中有關數額的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數額巨大的,是指個人進行集資詐騙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是指個人進行集資詐騙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案例警示:
(1)人貴當知其不需
人生有慾望,知道自己需要什麼,這是本能。面對世間諸多的誘惑,明白自己不需要什麼,這是人生的智慧。其實,人生所需十分有限,但人的慾望遠在其所需之上。別人沒有的自己要有,別人有的自己要精。對金錢、物慾過分地、貪婪地追逐,是一切惡源的開始。因此,應當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慾之害,常棄非分之想,才能避免災禍,可得安康。
(2)人貴當知其所足
知足的人常常自得其所、自得其樂。不知足的人,憂其不多,苦其不得,常常心存不滿,跟自己過不去。他們為其能得、為其能多,為物慾所累,以有限的生命追逐無限的慾望。他們迷失了自己,被物慾牽著鼻子一路走去,不肯停留。殊不知,身外之物有價,生命本身無價,以無價之寶換有價俗物,人生豈不貶值虧本。
(3)人貴當知止
知止是一種境界。人生在不同的年齡階段會有不同的慾望,這本不是人類的錯。有慾望方可去追求,在追求中可獲得滿足,感受成功。人類的錯是不能使慾望接受理智的規範與約束,人類的弱點是缺失管束慾望的能力與工夫。
做人不能收斂,得寸進尺,貪得無厭,兇險和災禍常會隨之降臨。人應懂得剋制自己的物慾、貪念,剋制自己的行為,知止常止,終身不恥。知止方能安人,也可自安。知止其實很簡單,就是適時放手,珍惜自己之所有。
(4)人生自毀因出欲過
貪慾是藏身於瓶中的巨魔,放它出來可遮天蔽日;貪慾是環環相扣的魔鏈,一環牽著一環,永無盡頭;貪慾是深不見底的魔崖,失身墜落便無完骨。然而,人們為滿足無盡的慾望,總是能找到藉口,總是不在乎使用各種手段。可見,被慾望佔據靈魂的人,與行屍走肉別無二致。在人世間,人們赤手空拳來,又兩手空空地去,誰能永久佔據金錢財富?誰又不是人類歷史的匆匆過客?誰都知道此理,唯獨智者能把握好慾望的度,適可而止,知重知輕,不超越應有的範圍。凡是人之擁有超出了自己的需求,就應懂得與社會分享。有智慧的人懂得,給予遠比貪婪更使人快樂。全球首富比爾·蓋茨在遺囑中,將其全部財產的98%留給了“蓋茨基金”,用於對貧窮國家對抗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