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2 / 4)

小說:青年不可不知Ⅱ 作者:兩塊

專案,他說:“財富是一種責任。”

交友處世 犯罪不單單是偷和搶侵犯他人利益不應當

許多青年朋友有條處世格言,叫做“一不偷,二不搶,三不反對共產黨”,認為這樣既不會犯政治錯誤,也不會違法犯罪,可以確保一生平安幸福。應當說,主觀願望不壞,但世事複雜,光想一生平安不行,重要的是應當想一想,怎樣才能使一生平安幸福。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這是很難做到的。

例如:曉蕾,女,24歲,某網咖收銀員。一日午夜,她在網咖撿到一個錢包。開啟一看,裡面有張銀行卡和一個男子的身份證。下班時,她將錢包悄悄帶回家。第二天,她找到一家銀行的自動取款機,試著用失主身份證號破譯銀行卡密碼,沒想到一次就猜對了。卡里有存款1�5萬元。曉蕾連續取出5000元后,又趕緊找來了男友,讓他以身份證上男子的名義去把剩下的一萬元取出來。男友跟曉蕾找到一家銀行,取出一萬元錢後,就將失主的銀行卡和身份證一起扔掉了。這筆意外之財令這對戀人著實興奮了幾天,世上竟有如此好運,簡直是天上掉下來個大餡餅。

然而外財常常帶著災禍來。4天之後,警方將他倆抓獲。他們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將受到法律的審判。

法律聚焦: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量較大的行為。

任何一種犯罪都有其特定的4個構成要件。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具體手段有:①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支取現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如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上述案例便是;④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即允許持卡人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先進行消費,以後再由持卡人補足資金,並按規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本罪還有數額方面的要求,即必須是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1997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數額較大”在本罪中是指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在主觀方面,本罪主體必須是故意,並且具有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財物的目的。

關於本罪的刑罰及量刑幅度,《刑法》第196條規定出三檔:一是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二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三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警示:

(1)不貪外財,不惹禍災

雖然“人不得外財不富,馬不吃夜草不肥”,但實際上,事實一千遍地證明,外財常常伴著災禍來。因此,有社會閱歷的人告訴我們,他人之財不可貪,不義之財不可沾。否則將會遇到“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人生悲劇。

(2)“餡餅”常常是“陷阱”,外財常常是天災

天上不能掉餡餅,世間沒有免費的午餐。當有一天,你同曉蕾一樣可能拾到他人的財物,請不要將此當成天上掉下來的餡餅,若你一旦起了貪念,這“餡餅”就可能變成“陷阱”。不要認為不偷不搶就不犯法,曉蕾拿別人的銀行卡蒙對了卡號取出了錢時,以為很幸運,然而其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她和她的男友本來不是持卡者本人,卻謊冒持卡人取人錢財,受到法律制裁則在所難免。

(3)潔身自好,不貪為寶

古時有一清官,對重金賄賂他的人說:我以不貪為寶,你以金錢為寶。我若是收了你的金錢,我倆便都失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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