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夫妻財產有約定可以避免起紛爭
丁丁和小亞系白領一族,二人婚後認認真真地達成了一項家庭理財協議,約定:個人收入各自支配,消費習慣互不干涉,個人債務各自打理,家庭生活支出共同負擔。夫妻有滋有味地過起“AA”制的家庭生活。
所謂“AA”制,是西方國家存在的一種消費觀,指人們到餐館就餐或參加娛樂旅遊等活動,各自付費的做法。“AA”制起初被我國的一些時尚年輕人接受,現在它已悄然走進越來越多的家庭。
法律聚焦:夫妻財產的約定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可見,婚姻法認可夫妻財產的約定,只要約定內容不違法就具有法律效力。當夫妻離婚時,財產分配有約定時從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定原則處理。我國婚姻法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約定的保護,體現了對當事人意見的高度尊重。當然,夫妻間的約定也不是絕對的。《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這就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多勞多得、防止有失公平等不合理情況出現,凸顯了法律以人為本的精神。
案例警示:
(1)事先有約勝於事後爭訟
俗話說:水未來先疊壩。夫妻為了避免財產爭訟,可以採用事先約定形式明確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債務的負擔等問題,以使自己的財產權益受到保護,防止因婚姻變化受損。
(2)築起一道防範以婚騙財的屏障
社會上總有一些覬覦他人錢財的人,他們選擇先結婚再離婚的手段,企圖分走他人財產。如果婚前對財產有約定,就可以有效保證自己財產的安全,使以婚騙財者的如意算盤落空。
(3)為再婚者重組家庭減少阻力
不論中青年再婚,還是老年再婚,都會面對一個共同的問題:財產的權屬。特別是老年人再婚,子女最擔心的就是老人名下財產的歸屬問題。此問題若處理不好,既影響再婚老人與子女的關係,也影響新組家庭的穩定。老人選擇婚前財產約定的形式,對自己名下的財產做好妥善處理,子女就不用擔心財產外流而損害自己的權益,也就不會因財產分配而干涉老人再婚的問題。
(4)促進夫妻真正平等與尊重
過去的婦女在家庭中沒有經濟地位,常處於依附他人的境地。俗話說: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如今婦女們靠自己的工作完全能獨立生存,再無須靠婚姻解決生計問題。所以,當職業女性走進婚姻後,為了保持自己獨立的經濟地位,與丈夫平等地共同生活,也願意嘗試這種個性化的家庭理財“AA”制的生活。這種新的生活方式,使夫妻彼此更平等、更尊重、更輕鬆、更愉快。
婚姻家庭 施家庭暴力違法遭侵害依法求助
強子染上酒癮後,常常因醉酒而暴打妻子小葉。起初小葉念孩子年幼默默忍受,可強子不但酒癮未除,還添了疑心,無端猜疑妻子小葉與鄰居有染,對自己不忠。小葉的身上常是舊傷未好又添新痛,這樣的生活一過就是8年。一日,小葉又一次遭到丈夫暴打,帶著一身傷痕她終於走進法院,提出與強子離婚,並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法院經審理後確認:被告強子多年施暴,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解除二人婚姻關係,並由強子賠償小葉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律聚焦: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經常的家庭暴力,則構成虐待。
我國《婚姻法》第3條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據有關統計:目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為女性、老人和兒童。家庭暴力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老人的人身權益,還常常導致感情傷害、家庭破裂,也是導致女性犯罪的誘因。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人們應當瞭解《婚姻法》第43條規定的救助途徑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