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3 / 4)

小說:青年不可不知Ⅱ 作者:兩塊

段:(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家庭暴力實施者的法律責任有3種:(1)行政責任。公安機關應被害人請求,可給予施暴者行政處罰,如給予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等。(2)民事賠償責任。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被害人身體傷害的,應賠償其物質損失;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既有權要求賠償其物質損失,也有權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失。(3)刑事責任。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警示:

(1)家庭暴力不是家務瑣事

有人認為:夫妻打架是家務瑣事,外人不宜過問。受害人也認為家醜不可外揚,使得家庭暴力從一開始就未得到有效控制,施暴者的惡行不斷加重,導致被害人不是在忍受中倍受傷害,就是採取以暴制暴的極端方式一起走向毀滅。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單位、公安機關均可應被害人的請求,干預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瑣事,有法定責任的單位、部門均應該過問。

(2)家庭成員不是施暴的物件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然而由於幾千年來遺留的封建夫權意識的影響,在一些家庭中,特別是在一些農村家庭中,丈夫將妻子視為從屬者,認為:“娶來的媳婦是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打出來的老婆,揉出來的面,不打不罵不聽使喚”。加之,一些婦女經濟上不能獨立,面對暴力常常默然承受,不善於求助,使施暴者有恃無恐。隨著法律對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的完善,及對施暴者懲罰力度的加強,家庭暴力將受到有力的遏制。隨著法律意識的普及及人們男女平等意識的提高,家庭將不再成為施暴的戰場,家庭成員也不再是施暴的物件。

(3)被害人應善於求助

面對家庭暴力,被害人應及時求助,儘量在施暴早期就發動社會力量進行干預。一味忍讓與遷就,會起到放縱或刺激作用,使施暴者無所顧忌、無從收斂。面對家庭暴力,被害人受傷的,應及時就治,並儲存完整的病歷記載。因為指控家庭暴力,要靠證據,沒有證據證明施暴者的施暴行為和傷害後果,指控便不能得到法庭的確認,被害人的權益就得不到較好的保護,也不能及時從家庭暴力中解脫出來。不論是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單位或公安機關求助,上述單位都有義務干預並留有記載。凡求助或就診後的記載或病歷,都可以作為訴訟中的第一手證據。

(4)被害人切勿以暴制暴

許多常年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被害人,身心受到嚴重傷害。他們在失去最後的忍耐力和最後的希望時,常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最簡單最直接地洩出心中憤恨,從而也完成了由受害人到加害者的大逆轉。在現實生活中,這些平時的弱者或投毒、或偷襲、或僱兇,將施暴者置於死地,使自己走進破釜沉舟、魚死網破的境地。據某省婦聯對獄中服刑女性的調查表明,其中219名女性犯罪與家庭暴力有關,佔22�74%。

婚姻家庭 正當防衛無罪防衛過當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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