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李老漢為回擊兒子的追打行為,用木棒連續砸中兒子的頭部,此行為已明顯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不屬於正當防衛。因為李老漢第一棒打出後,已足以使自己受到的危害解除,但他又向兒子頭部砸第二棒,這就屬於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為了防止濫用正當防衛,法律設立了防衛限度,即防衛過當。但這種限度不是絕對的。我國刑法並沒有苛求當事人在面對嚴重暴力犯罪侵害時,防衛的損害必須小於保護的利益。因為在緊急情況下,當事人對防衛的手段、力度、後果往往來不及做出對比和判斷。
為了鼓勵公民與不法侵害做鬥爭,及時制止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弓雖。女幹、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從而解除了人們,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後顧之憂,突破了對一般犯罪防衛限度的限制。
案例警示:
(1)親在子要孝,家和萬事興
親情是世間最珍貴的情感,它是血脈相通、代代傳承的。人們都說:“血濃於水”,可見親情是其他情感難以代替的,擁有親情的人們要加倍珍惜。親情一旦失去,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