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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青年不可不知Ⅱ 作者:兩塊

的合法權利,給員工以熱情關懷,使員工感受到企業本身具有親和力。這樣,員工會將企業當成自己的家,努力去經營、建設、呵護。管理不是管制,管理不是奴役,管理是一種學問和藝術。管理者不僅僅需要嚴格的制度、嚴密的規章,更需要將員工當做權利人去善待。所以,企業管理者應有先進的管理方式、較高的管理水平、健全的法律意識,只有這樣,企業才能順應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的需求。

打工常識 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企業管理受員工監督

瀋陽一家小有名氣的酒店,為了防止員工偷東西,每天14時和21時30分,都要對回到住處休息的員工挨個搜身。每逢此時,員工們都排著長隊接受內保的人身搜查。從衣兜到褲兜,內保人員很認真地上下翻個遍,甚至巡查的內保人員還有選擇地對員工進行二次搜身。比起男員工們,女員工則較為幸運。內保人員只是翻開女員工的兜子簡單看看後就放行。如此被搜身的員工達上百人之多,員工們的感受很複雜:憤恨、屈辱、憋氣、傷害、無奈……

“一天被搜身兩遍,感覺像做賊”,一個員工如實說。不願屈尊受辱的員工給報社打了舉報電話,此事很快就經輿論曝了光。此類事情在企業管理中已不是第一次曝光了,令人遺憾的是此類事竟再三發生,不能不發人深思。

法律聚焦: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體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權,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外,還包括與人身自由權相聯絡的人格尊嚴權和公民住宅權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權、通訊秘密權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權均受法律保護。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權是其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權,其他權利也就無從談起。因此,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碼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可見,本案例中的酒店,對員工每天兩遍搜身的行為是違反憲法的。即使員工中真有人偷東西,酒店也無權進行人身搜查,因為搜查只能由偵查機關依法行使。

《勞動法》第9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權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案例警示:

(1)尊嚴面前人人平等

什麼是尊嚴?尊嚴是獨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都應得到的禮遇與尊重。對於人來說,做一個有尊嚴的人是最根本、最合理的要求。人不論富貴還是貧窮,不論職位高低,不論聲名顯赫還是默默無聞,都享有同樣的尊嚴。尊嚴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一些企業卻根本沒把打工者的尊嚴放在眼裡,似乎打工者的尊嚴與企業的利益相比可以忽略不計。幾年前,一個韓國老闆以罰跪的手段懲治手下打工者。當時一打工者不懼淫威拒不下跪、寧砸飯碗也不失尊嚴的表現,深深撼動了國人的心。而如今,某企業竟公然對上百名員工搜身檢查,這種肆無忌憚的違法行徑深深刺痛了勞動者的心。這些企業管理者怎麼了?是不是利令智昏而膽大妄為?是不是以為弱者好欺不用客氣?古人云:“士可殺不可辱”、“三軍可以奪帥,匹夫不可奪志”。打工者的尊嚴亦高貴、亦無價、亦神聖不可侵犯。企業管理者應懂得尊敬他人就是抬舉自己,糟踐他人就是敗壞自己。把打工者踩在腳下,也容易拌倒自己。

(2)打工者需要企業的信任

沒有任何一個企業可以離開打工者。如果企業能以人為本,給打工者以充實的尊重和信任,企業不僅贏得人力,還能贏得人心。人心齊,泰山移,有人氣的企業定會生機勃勃、事業發達。

(3)打工者需要堅強自信

打工者的生活雖然艱辛,但絕不能向命運低頭。面對困難與刁難,要學會戰勝與應對;面對不恭與不敬,要學會不卑與不亢;面對侵犯與冒犯,要學會維權與自衛。不讓人格受辱,不讓尊嚴蒙羞;不容欺人者太霸道,不容做惡者無法無天。讓新聞媒體對企業侵權違法的行為多多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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