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部分(1 / 4)

小說:青年不可不知Ⅱ 作者:兩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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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7條、第22條分別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旅行社對旅遊者提供的旅行服務專案,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專案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30天,可以並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第6條、第7條、第8條分別規定:“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導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導遊服務費用的2倍。”“導遊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因此,旅遊者在合法權益受損時,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旅遊質量監督機構投訴。如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

案例警示:

(1)勿輕易接受散客拼團

散客拼團,意味著遊客處於未知、待定的狀態。他可能面臨一家陌生的、不甚瞭解的旅行社,得不到承諾的服務。由於臨時拼團,會打亂遊客的原計劃和準備,會給其心理帶來一定的影響與不安。遊客人數增多也影響旅遊質量,故遊客不應輕易接受散客拼團,以免碰到更多的不如意。

(2)勿輕易中了自費專案圈套

一些境外旅遊看似報價便宜,其實其中最大的貓膩是在自費活動上。只要到了旅遊目的地,導遊就會強迫遊客購物和增加自費專案,如果拒絕,此次旅遊很可能大打折扣,或倍受刁難。此時,主動權已不掌握在遊客手中,遊客在異國他鄉、孤立無援,只能屈從。所以,自費專案多價格高、開支不透明,這些往往是境外旅遊的圈套。遊客在出行前,最好輕易別簽約,應向有出遊經驗的朋友多做一些諮詢,選擇資質信譽好的旅行社,對自費專案加以明確約定,以避免節外生枝。一旦發現旅行社違規,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使其受到應有的查處。

旅遊娛樂 旅遊路上陷阱多遇到新奇多思索

某村寨早年開放一個“婚俗體驗”專案,一些不知情的遊客往往稀裡糊塗地成了“新娘”瞄準的目標,他們被“新娘”上前揪住耳朵,以類似“綁架”的方式拉入“洞房”,“新郎”如不痛快掏錢,甭想逃過去。面對此情此景,遊客大都有被敲詐的感覺。

另據遊客投訴,隨旅行團遊覽時,常有導遊動員遊客參與拜佛、燒香、許願等活動,每個程式遊客都要捐出50~100元不等。遊客對此怨聲不斷。

法律聚焦:旅遊說明、警示與忠告

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49條、第50條分別規定:“旅行社對旅遊者就其服務專案和服務質量提出的詢問,應做出真實、明確的答覆。”“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專案,應當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對旅遊地可能引起旅遊者誤解或產生衝突的法律規定、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應當事先給旅遊者以明確的說明和忠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10條分別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本文案例中提到的“新娘”強拉遊客當“新郎”入“洞房”,就是典型的強制消費。再如導遊鼓動遊客拜佛、燒香、許願,在事前卻不告知其需要環環捐錢,這就沒有盡到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的義務,這就侵犯了遊客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0條規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不能保證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物受到損害;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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