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由此導致需支出的各種費用,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旅遊者在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旅遊行程後,或在不參加雙方約定的活動而自行活動的時間內,發生的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人在旅途重要的是一路平安,但出遊就像投資一樣,隨時要面臨風險或意外。遊客在跟隨旅行社出遊時,明確自己應獲得的保險權利,強化保險意識,確實是防範風險、弱化損失的明智之舉。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24條規定:“旅遊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有保險代理人資格的旅行社或直接從保險公司自願購買旅遊者個人保險。旅行社在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時,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很顯然,旅遊者個人保險與旅行社責任保險是不同的,不僅投保的主體、內容、範圍不同,是否自願也不同。保險業內人士認為,一般遊客出遊應購買的險種主要包括旅遊救援保險;旅遊意外傷害保險;住宿遊客人身保險等等。
案例警示:
(1)保險不是萬能的,但沒有保險是萬萬不能的
遊客出門在外平安是第一位的,所以,選擇正規的有資質的旅行社是實現平安旅行的前提保障。正規的旅行社必須依規章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還要依法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所以,只有這樣的旅行社才能使遊客放心。此外,遊客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自己購買個人險,增加保障途徑和加大保障力度。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保險為的是將意外的損失降到最小。
(2)平安是福,有平安才有快樂
對出門遠行的人,我們常說一路平安。遊客必須時時將平安放在心上,不要進行無畏的冒險,不尋求無度的刺激,張弛有度,善於自我調控,學會享受旅遊的休閒與放鬆,學會享受假日快樂與歡愉。切不可放縱、放蕩自己,由著性子無規無矩。出遊的人安全意識應自始至終佔據第一位,不可有絲毫的懈怠。
(3)平安不僅關係個人家庭安寧,也關係全社會穩定
每個人都來自於家庭,而家庭又是社會的細胞,為此,家庭的安寧與否與社會的穩定直接相關。所以,旅行社應對遊客的安全負責,有關管理部門監管工作應到位,遊客也應對個人平安格外重視,共同營造安全的旅遊環境。
旅遊娛樂 消費歧視違法童叟無欺可嘉
據報道,有地方規定:60歲以上老人和1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參加港澳旅遊團要加收200元的“年齡差別費”。不少市民向“3·15”消費者維權組織投訴港澳遊中的這種現象,並質疑這種不平等待遇,有明顯的年齡歧視成分。據旅行社的說法,這是旅遊當地“地接”的要求。由於港澳遊報價已經相當低廉,故接受購物能力不強的老人和孩子便是“虧本生意”,於是才加收團費來彌補低價團費的差額。而遊客卻認為,這純屬“霸王條款”,應立即取消。
法律聚焦:消費歧視
《憲法》第33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7條、第20條分別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旅行社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資訊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第24條分別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由此可見,當事人籤合同應真正體現平等、公平、合理、不因人而異、沒有歧視等法律精神。
本文案例中的“年齡差別費”,實際上揭示出旅行社對老人和兒童的消費歧視問題。旅行社沒有將老人和兒童與其他遊客平等相待,此做法不僅傷害了老人和兒童的人格尊嚴,還侵犯了他們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權。旅行社追求的是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當老人和兒童作為低消費主體妨礙其利益最大化時,它便加收團費,霸王做派由此彰顯。此行為不僅違法,也有悖於我國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我們對老幼應關愛、呵護,不能將其視為可欺的物件,巧立名目盤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