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單位在認識上存在誤區,認為只有個人不服從治安管理時才會受到處罰,而單位不屬於治安管理的物件。其實,單位也是治安管理的物件。對旅店住宿登記治安防範問題、對學校存在的校園暴力的防治問題、對網咖容留未成年人上網甚至提供包宿問題……諸如此類問題的處理和掌控,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內容。所以有關單位必須慎重對待,積極配合,不可漠然處之。
(2)單位應加強自身的法律建設
任何一個單位,都是靠規章制度來規範和管理的,而法制的建設,應該成為單位管理的靈魂。所以,任何單位都要以法為尊,與法律相關部門保持緊密聯絡,以便得到及時引導,以保證自身的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要求。法律有約束和保護雙重功能。單位更應當看重其保護功能,它會給守法單位帶來更大的權利保障。
(3)單位應扮好自己在社會中的角色
社會是個大舞臺,每個權利主體都有自己的社會定位。單位作為重要的權利主體,應該扮好自己在社會中的角色,樹立守法形象,維護自身聲譽。在社會生活中,沒有旁觀者,只有參與者。社會治安的好壞,風氣如何,與每個參與者都息息相關。所以,每一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該擔起一份應盡的責任和道義,為共建和諧、安定、有序、文明的社會出力。
治安管理 侵犯他人隱私權賠禮道歉和賠錢
外地進城打工的小夥柱子和幾個朋友合租一間房,白天打工,晚上除了看電視、打麻將、閒聊之外,最感興趣的事就是偷窺周圍鄰居的家庭生活。為此,柱子還買了望遠鏡。鄰居們久而久之便有所查覺,甚至下夜班的時候還常碰見有人舉著望遠鏡瞅來瞅去。感到極不安全、極不舒服的鄰居打電話報警,可是警方說,對偷窺行為,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沒有相關規定,無法處罰。
法律聚焦:隱私權
隱私權,一般是指自然人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資訊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願意公開以及防止他人干涉的權利。
關於隱私權,我國至今未出臺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和保護,我國的憲法、民法、刑法以及訴訟法,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相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第101條、第120條分別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我國《刑法》第283條、第284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偷窺是一種好奇或獵奇的心理表現,但如果以此為樂甚至成癮,那就是一種嚴重的行為變態心理障礙,並隨時可能惹出糾紛或釀出禍端。如有一些人已不滿足僅僅是偷窺他人的生活,他們甚至偷拍、偷錄、竊聽他人的生活,這使得人們的生活失去了私密性,變得岌岌可危。
如江蘇南京市的王某與李某在桑拿浴室洗澡,兩人躺在椅子上玩手機。李某拿出自己帶的手機不斷偷拍,並把“實景”照片傳送到王某手機上。浴客沈某見王、李二人不停竊笑,便湊上前,不料映入眼簾的正是自己的“全裸寫真”。沈某惱羞成怒,與二人打成一團。在深圳市三屆人大六次會議上,11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限制使用可拍照手機保護公民隱私的議案》,議案指出有人濫用可拍照手機進行偷拍,有的甚至用於非法商業目的,侵害了公民的隱私權,建議市政府儘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應加強管理,儘快改善法律法規缺失的現狀,填補管理出現的空白帶。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案例警示:
(1)保護隱私是文明社會的要求
私人的資訊、活動和生活空間是不能與他人分享的,是個人生活中值得呵護的部分和特有的內容。一旦被人窺視,被人曝光,人的尊嚴受到傷害,人的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