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歧視,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是經營者單方強加給消費者的不平等待遇,顯然它是一種典型的以強欺弱的霸王行徑。它侵害了消費者依法擁有的公平交易權。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經營者是一葉小舟,消費者是浮舟之水,水載舟亦覆舟。所以,切不可認為舟永遠都會浮在水上,那可是大錯特錯了。
(3)消費歧視是市場經濟尚不成熟的表現
消費中的種種歧視現象的存在,說明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尚不規範和成熟。我們的市場經濟還缺乏相應配套的消費資訊指導和應有的宏觀調控,我們的一些部門監督不到位,處罰有缺失,管理有漏洞。一方面,經營者應該加強自律,更重要的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政治方向的引導,讓規則看守經營者的行為,使各種違法違規的經營活動無處立足,讓害人者終嘗惡果,自斷出路。
治安管理 攜帶管制刀具違法觸犯法律罰款拘留
機場安檢人員在例行檢查旅客攜帶的物品時,發現一蘇姓男子的物品中竟“藏”有一把近40厘米長的管制刀具。經機場派出所民警詢問,該男子說,自己是蕪湖市某公司職工,欲乘機前往南京。這把刀具是從瀋陽太原街地攤上花十多元錢買的,準備回家收藏。然而就是因為這把刀,不僅讓蘇某沒能如願登機,還為此被拘留10天。蘇某很委屈,不讓帶刀沒收就算了,怎麼處罰這麼重啊?
法律聚焦: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規定:第一,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第二,在適用物件上,對下列人員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二是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週歲以上的;四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第四,在適用程式上,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裁決、執行的程式。目前,關於行政拘留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集會遊行示威法》、《消防管理條例》、《戒嚴法》等。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當然,本案蘇某可以對行政拘留提出不服,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為了防止警察濫用職權,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把行政拘留處罰細分為1日~5日、5日~10日、10日~15日三個檔次,避免警察自由裁量幅度過大,確保公安機關妥善處理自由裁量權。
案例警示:
(1)守法的前提是知法
在生活中,確實還存在著大量不懂法的人,這些人常常因為對法律的無知,所以很隨意地幹出違法的事,事後總感萬般委屈。而事實上,不懂法並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和藉口。法律應當成為我國公民的日常必修課,起碼應當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禁止去做的,這是公民社會生活的行為安全底線。不瞭解法律規定的行為底線,自然不能算一個合格公民,起碼沒履行守法的義務。知法人的行為便有了準星和指南,既能保障個人的權利行使,又不會危害社會管理。所以,一個知法的人,應當說是掌握了自己自由的人,維護了自己權利的人。
(2)守法基於對法律的敬畏
冒犯法律的人,不一定都不懂法,有些人是出於對法律的不敬和輕視,即所謂知法犯法。這些人比法盲更危險、更可惡。他們向法律挑戰,或是出於另類的舉止及僥倖心態,或是出於一種示威的對抗。總之,他們主觀上是故意或惡意的。這種人不珍惜自己,也不愛惜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