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部分(2 / 4)

小說:青年不可不知Ⅱ 作者:兩塊

,視法律為一種羈絆與束縛,意欲掙脫或解除為後快。他們視個人的自由與權利為至高,凌駕公共秩序之上,肆意冒犯法律,踐踏法律,最後只能領受應有的處罰。

(3)守法方有自由的生活

守法是公民社會生活中,應盡的責任和最基本的義務。要想擁有自主和自由,不守法是難以實現的。守法是對他人權利的尊重,也是對自己權利的呵護。唯有人人自覺守法,人人才能盡享權利。否則,正常有序的社會生活鏈條就會斷裂,人們權利義務關係一旦失衡,糾紛、爭鬥將持續不斷。所以,我們不能讓違法犯罪等行為汙染法律這條清澈的河流。排汙治理、清潔河流就是守法的功效。

治安管理 飲酒過度易失德醉酒違法不免責

一日凌晨,韓某在外喝得酩酊大醉後打車回家。在途中,他又與計程車司機發生爭執,被司機拽下車踢了兩腳後扔在半路。韓某覺得自己吃了虧,便撥打110報警。民警接到報警後趕到現場,韓某已離去。民警找到韓某詳細詢問報警情況,韓某藉著酒勁兒,將對司機的不滿情緒發洩在民警身上。在回家路上,他連續不斷地數次撥打報警電話,辱罵民警,並揚言要報復,要殺人。警方迅速將惡意撥打110的韓某鎖定,當警察出現在其面前時,韓某還一身酒氣,手持電話罵不絕口,處於半瘋狂狀態。警方將其帶走,並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處罰。

法律聚焦:對醉酒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醉酒只是一種生理反應。人在醉酒狀態下,意志和意識並沒完全喪失,只是處於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有所減弱的狀態。所以,醉酒的人與精神病人不同,不屬於無責任能力人。況且醉酒是人們對自己行為放縱無度的結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醉酒不是免責或可以開脫的藉口和理由。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和第23條分別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本案中的韓某,酒醉後狂打110報警,其行為已嚴重干擾了110指揮中心的接、出警工作,影響其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民警及時對韓某進行人身約束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對其有效的保護。這種人身約束與控制,一般是通知其家屬或指定專人看管,防止其繼續發生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確實難以看管的,可採取臨時性控制措施,約束至其酒醒為止。這種控制,一般不使用手銬或警繩等警械。如果醉酒的人有自殺、行兇或其他危險的行為,在不使用警械不足以制止其行為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警械。醉酒者酒醒後,依其行為違法程度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

(1)醉酒違法不免責

醉酒可以使人行為失控,做出過激行為,因為人的大腦在酒精的麻醉與刺激下,會產生意識障礙,從而影響其對自身言行的控制力。酒後違法或犯罪,法律並沒規定可以免責或從輕、減輕處罰,這表明法律本身對醉酒持否定態度。人有責任控制自己的言行,飲酒也要有節制,倘若斗膽放量飲酒過頭,生出是非,醉酒則不能成為其推卸責任的理由和藉口。飲酒過量本身就有過錯,酒後滋事更是錯上加錯,對此法不容醉。況且,有人故意以飲酒為由,借酒胡作非為,這更是不能允許的。

(2)切忌酒後失德

有些人無酒時是君子,醉酒後便成小人。可是他們卻仍然將酒視為最愛,不喝則已,一喝必醉,酒後失德或尋釁滋事或招惹是非。在此僅對嗜酒的人告知,醉酒誤事。人要對自己、對他人、對我們生活的社會負責,不能靠酒醉消磨掉自己的一生。所以,遠離酒癮,遠離酒患,應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

(3)學會放鬆但不放縱

緊張和勞累需要透過放鬆來緩解和調整。親朋好友相聚,小酌十分放鬆快樂。但放鬆不等於放縱。放縱是一種為所欲為,是一種不理智、無節制的表現。生活中的禍端往往隨著人們的放縱行為悄然而至。要想把握長久的快樂,就應該舉止有度,張弛有節,而不應該沉醉於一時的放縱狂歡。

治安管理 家賊也是賊不治殃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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