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部分(2 / 4)

小說:青年不可不知Ⅱ 作者:兩塊

心、講道理,更要講證據。因為,良心、道理都代替不了證據。

(2)證據的生命在於其時限

證據的神通固然很大,但未能及時提交法庭的證據便毫無實際意義。因為證據的價值只存於法庭上。證據的生命只限於一定的舉證時限內,超過了法定的舉證時限,證據便失去了生命力,失去了其存在的功能,不能證明當事人的任何主張,不能支援當事人的任何訴求。所以,僅有證據意識還不夠,還要有舉證時限意識。舉證時限關係到能否將訴訟進行到底。

(3)只要證據在手,該出手時就出手

不管是起訴還是應訴,不論是一審、二審還是再審,只要證據在手,該出手時就出手。證據能為你撐腰,能為你維權。但不要弄虛作假,證據的本質屬性是客觀、真實及合法。在訴訟中,你如果既有理又有據,就不必心虛,不必多疑。當然,有證據時也可能身處不利之地,如證據有瑕疵,證據不充分,沒有提供原始證據等等。當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要求時,就可能影響其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採信。對證據的評判由法庭作出,當事人所應做的只是舉證和參與質證。

訴訟指南 開庭遲到責自負費用白交算撤訴

不久前,某法院在審理一起工程欠款案件時,被告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早早地來到法庭。可是,開庭時間已過了兩個小時,急著要錢的原告一方卻無人到庭。法官依法當庭裁定此案按撤訴處理。事後原告方才知道未及時到庭給自己帶來的嚴重後果:法院將不再審理此案,也不退還原告事先交納的幾萬元訴訟費。自己若想繼續追討欠款,只能重新起訴,再交一筆訴訟費用。真是大意失荊州,教訓太深刻了。

法律聚焦:撤訴

撤訴,是指當事人將已經成立之訴撤銷。當事人一經撤訴,法院便不能對該案繼續行使審判權,有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應退出訴訟。可見,撤訴是一項重大訴訟行為。從主體上分,撤訴可分為當事人撤訴和人民法院視為撤訴兩類。當事人撤訴,是指原告在一審法院判決宣告前,將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撤銷。撤回起訴,應由原告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書,詳細說明撤訴的理由,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許撤訴。法院視為撤訴,是指當事人雖然不主動申請撤訴,但其行為可使法院推論其有撤訴的意思表示,法院可按撤訴處理。法院視為撤訴又稱為當事人消極撤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1條分別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可以缺席判決。”“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我國《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3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第6條亦規定:“當事人起訴或上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用,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未獲得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因此,當事人既然參與到訴訟中去,就要珍視自己的訴訟權利,萬不可因疏忽大意、漫不經心而身處被動,導致權益受損。

案例警示:

(1)維權要守時

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人們普遍接受“時間就是金錢”的概念。在維權的訴訟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並不瞭解時間的法律效力。由於沒有時間觀念,有人會錯過訴訟時效,從而喪失訴權;有人會因不守時,導致法院以撤訴處理,只好回到起點,再行起訴;有人不按時舉證,能贏的官司以敗訴告終……凡此種種,在訴訟中沒有時間觀念而吃大虧的人並不少見,過後無不痛心疾首、悔不當初。其實,只要對訴訟時效多加了解和重視,當事人就不會輕意失去勝訴的機會和權利,也就不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金錢。維權要守時。守時不是小節而是關鍵的細節。

(2)維權要作為

作為,就是要求行為主體積極行使權利,主動承擔起應盡的責任。享有權利的主體,對自身的權利不珍惜、不重視、不聞不問、不予充分關注,實際上就處於一種放棄權利的狀態。訴訟中的一切消極行為,都將留下遺憾或帶來不利結局。故維權應主動、積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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