們社會生存質量的高低,與其合法權利充分地實現和保障有著至關重要的聯絡。人的權利切莫輕言放棄,不能很好地行使權利的人,就避免不了受傷、後悔的境遇。
(3)維權要嚴肅
維權不是遊戲,不是娛樂,不能抱著好玩、好奇的心態參與。訴訟是解決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權益糾紛的活動,它直接決定個人具體利益能否實現的結局,故不可掉以輕心。法律是嚴肅的,依法維權就要嚴肅、認真;法律是講規矩的,依法維權就絕不能無視其約束,隨心所欲;法律是有權威的,依法維權就絕不能冒犯其威信,不知檢點。所以,人們應以嚴謹審慎的精神對待訴訟,體現對法律應有的敬重。
訴訟指南 妨礙訴訟法不容爭吵打鬥非英雄
強子因小文欠5萬元不還,多次催討;小文則避而不見,東躲西藏。強子心中惱怒,終將小文告到法庭,雙方在法庭審理中發生了激烈爭吵。強子與小文當即在法官面前扭打一團,使庭審無法繼續進行。法庭對二人分別予以罰款1000元的處罰。
法律聚焦:妨害民事訴訟
任何人都不得妨害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為了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人,可採取有制裁性質的強制手段。民事訴訟要求雙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聽從審判人員指揮,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各項訴訟活動。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
(1)拘傳,是指法院依法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2)訓誡,是一種較輕的強制措施,是指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民事訟訴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予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法庭規則是法院開庭時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都應遵守的紀律和秩序,它是開庭審理進行的保障。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員可以對其直接採用訓誡並記錄在案,由被訓誡人簽字或蓋章。
(3)責令退出法庭,是指在庭審中,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所採取的強令其退出法庭的措施。它比訓誡嚴厲。訓誡只是口頭批評、教育,還允許行為人留在法庭。審判員可直接適用責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亦可先行訓誡,再視行為人的表現決定是否責令其退出法庭。
(4)罰款,是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採取的強令其在指定期間內,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措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5)拘留,是指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行為人予以強行關押,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對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民事訟訴法》第101條~103條、第106條對罰款、拘留情節做了具體規定,即:“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他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4)對司法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