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可
見,法律在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做了全方位的規定。構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追究行政責任;構成民事侵權的,可追究民事責任,並要賠償精神損害。
案例警示:
(1)貧富有別,尊嚴無異
社會上的人貧富有別,但不論貧富其做人的尊嚴都別無二致。富人不能因其有錢而隨意貶損貧者的尊嚴,踐踏貧者的人格。富人並不能因為其富有而享有法外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嚴面前人人平等。逼人跪狗,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尊嚴,也拋棄了自己為人的尊嚴。
(2)恃強凌弱,人性大惡
俗話說,財大者氣粗,氣粗者不容人冒犯。倘若有人因為富有而與國法抗衡,麻煩可就大了。其實,強者何需在弱者前逞強示威?人要學會培植善念,人的內心需要道德指引,人的言行要由法律約束。否則,人就會走向墮落,棄善從惡全無公德,行亂於世不計後果。
(3)多行不義,必遭唾棄
本文中的街頭人跪狗,使濫施淫威者遭到世人的鄙視和唾棄。在他們眼中,弱者的尊嚴遠抵不上其身邊的一條狗。當一個人觸犯道德的最後防線——法律時,就必然要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不允許任何人踐踏、貶損他人的人格尊嚴。法律會使人懂得人的尊嚴平等、人的權利平等、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人無貴無賤、
無尊無卑,在法律的天平上,所有的公民都將得到公正的權利保護。
治安管理 誹謗誣陷必遭懲處寬容待人可得幸福
村民李某因對本村的王某有怨,便趁王某兒子結婚之際,給殯儀館打電話稱:王某的兒子死了;接著又給急救中心打電話稱:王某的兒子被鞭炮炸瞎了眼睛。在婚禮進行中,靈車和急救車紛紛到來,給喜慶的婚禮帶來不安和慌亂,產生不好影響。事發後,李某被公安機關處以10天治安拘留的處罰。其後,王某之子又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向王某之子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此時,李某方知:洩憤報復,誹謗他人,原來也不是一件輕鬆快樂的事,自己還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價。報復是一把雙刃劍,在揮舞它的時候,它既傷人又害己。
法律聚焦:誹謗
所謂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犯誹謗罪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除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主動立案處理。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3)其他損害情形的為精神撫慰金。”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可見,當事人在權利受損時,可以依法維權,以便最大限度地彌補自己所遭受的損害,使侵權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案例警示:
(1)善良是寶
人之所以高貴,不因其擁有財富和地位,而是因其擁有慈悲、善良之心。善良是寶,擁有善良的人,會把愛的陽光照射到四方,會點燃人們對幸福生活的熱望。善良的人懂得給予、懂得分享;善良的人從不巧取豪奪,也不恃強凌弱,他總是在別人需要關懷和幫助時,無私地伸出援手並不圖回報。善良的人擁有人生大智慧,他時刻不忘呵護弱者權益,不肯傷害弱者的尊嚴,又不以救世主自居,不肯以施恩者臨下。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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