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部分(1 / 4)

小說:青年不可不知Ⅱ 作者:兩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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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應在法制軌道中執行

企業在管理與執行過程中,不能“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不懂法律或知法犯法將成為企業發展的死穴,企業會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付出慘重代價。企業切不可自恃用工不愁,百般盤算,奴役打工者。目前,已有一些企業出現了打工荒的情況,招不到所需要數量的打工者,甚至使一些新的擬建企業紛紛遷走,這也是當初企業主們始料不及的。

(3)打工者正日益覺醒,法制觀念日益提高,休息權不容侵犯

打工者隊伍隨著自身素質的不斷提高,文明狀況的不斷改進,日漸走出懦弱、麻木、被動的弱勢境地。他們開始討要休息權,表明其維權意識的覺醒及其需求的昇華。他們不再僅滿足掙錢吃飯,他們也懂得要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改善自己的勞動境遇,減輕沉重的工作負荷。他們學會了行使權利並享受權利帶來的利益。

打工常識 女工懷孕得“排隊”此舉侵犯生育權

金女士在某購物中心工作,由於單位裡育齡女性居多,所以生孩子必須領取生育指標。具體做法是,適齡女性交納2500元保證金,每個部門根據自己的情況排隊。人數多的部門每個人有3個月的懷孕期,錯過這3個月,必須再等下一輪;而在非懷孕期內懷孕者,單位要扣除2500元保證金。然而,懷孕往往不是什麼時候安排就能實現的,總有人在指標期限內懷不上孩子,不在指標期限內卻懷了孕。這很令女工們煩惱、憂慮。

還有一企業亦張榜通告,女工懷孕要事先申請,即“排隊”懷孕,否則要扣發獎金,年終考評時低分處理。企業的理由是,同一時間多名女工懷孕會影響生產和管理。

法律聚焦: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自己生育與不生育的權利。婦女的生育權與其人身權密不可分,選擇生育與否、何時生育,應由婦女自己做主,他人無許可權制和干涉。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我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在這兩部法律中,生育權是作為一項單獨、完整的權利提出來的,說明國家對公民生育權重視與保護程度提高了。公民在法定範圍內,可以自由行使其生育權。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當前,一些女工聚集的企業與公司卻沒有把女工的生育權當作其獨立的、完整的個人權利來看待。他們以列計劃、排隊的形式,來決定女工誰該生育、何時生育問題。倘若女工不遵從,就要罰沒保證金或扣發獎金以示懲處。這是對女工生育權的嚴重侵犯,是對女工生育健康的嚴重不負責任。企業與公司的生產經營,不能以限制或干涉女工生育自由權為代價,因為這是法治與文明的國家不能容忍的。不論是企業還是公司,都應崇尚人文精神,以人為本,不能見利忘義。應尊重女性、尊重女權。如今的女性已成為一支規模不小的勞動大軍,在生產經營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她們的合法權益需要充分保障。

案例警示:

(1)企業不應歧視女工

女工因其固有的生理特點,在就業、工作方面受到種種歧視,甚至被一些企業視為負擔和包袱。還有些企業在錄用女工時,與其簽訂一些不合理協議,如幾年內不準戀愛、結婚或生育等,逼迫女工就範,以犧牲個人權利為代價換取就業。女工們往往處於被刁難、被挑剔、被限制的地位,在就業生存與婚戀對立的狀態中徘徊。她們要麼忍受心靈的折磨去壓抑自己的感情,要麼放棄工作、放棄獨立。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企業沒有任何藉口和理由歧視婦女,企業不能無視婦女對人類社會做出的巨大貢獻和犧牲,不能將讚美掛在口頭上,應實實在在為婦女們做點力所能及之事,真正能為她們排憂解難。

(2)企業不應無視女工的合法權益

做母親是女人的天性,企業不能限定女性是否生育及何時生育。女性的生育權掌握在自己手中,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企業以排號、站隊的方式,安排女工的生育順序和時間,不僅侵犯了女性的生育權,也是對女性的極大冒犯和不尊重。女工何時想懷孕、是否想懷孕,完全是個人意志,並且是他人無權打探的隱私。誠然,有些女工聚集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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