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企業,如果女工集中懷孕、生育,確實會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但安排生育,只能止於號召性,而不可伴以懲處、罰款等強制行為。
(3)企業應呵護關愛女工
如今的女性已擺脫了依附於人、不能自主的地位,在經濟建設和生產經營中,已成為不可缺少的力量,各行各業都有她們活躍的身影。為了更好地發揮她們的聰明才智,企業應給予她們應有的呵護和關愛,為她們的權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使她們的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安排和利用,使她們在經期、孕期、產期得到適當的照顧和優待,這是文明企業、人性化企業應盡的責任和應有的姿態。關愛女性惠及每個家庭,關愛母親恩澤下一代。贏得女工信賴和感佩的企業,擁有的絕不是半邊天的晴朗,而是整個天空的明媚。
打工常識 合同提前被解除經濟補償你要出
劉女士與單位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負責食品操作。當時劉女士持有健康證。一年後,單位組織體檢時,劉女士被查出為“肝炎病毒攜帶者”,雖然不需要休息和治療,但屬於終生病毒攜帶者。於是,衛生防疫部門吊銷了劉女士的健康證。單位打算安排劉女士去做清潔工作,但劉女士沒同意。單位因沒其他合適的工作崗位安排劉女士去做,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劉女士認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應當給予自己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聚焦: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時,依法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償性質的金錢。
(1)經濟補償的物件。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的物件是勞動者,具有單向性。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所以經濟補償旨在維護其合法權益,消除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影響其生活的後果,以保證勞動者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所以,經濟補償具有補助勞動者生活的性質。
(2)經濟補償的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其主要法律依據是我國《勞動法》第28條、第91條的規定。其經濟補償的情形有二:一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性裁減人員而解除合同,也包括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情況;二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包括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也包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3)經濟補償的標準。根據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釋出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為:
①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②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③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④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⑦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