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奇而怪,全在再娶(劉氏)一節,而洪公不詳知,故覆載之,以補《夷堅》之闕”。《夷堅》丁志卷九《太原意娘》所載,是否與此有關,可不置論;但從中可見作者的追求目標在於“新奇而怪”,這跟《夷堅志》的注重趣味性實相一致。書中最能體現這一原則的,則為卷四《樊生》條;
即《警世通言》中《一窟鬼癩道人除怪》之所本。情節離奇曲折,作品中的主要人物為開質庫的樊生等市井民眾。
南宋的傳奇散見於《雲齋廣錄》、《摭青雜說》、羅燁《醉翁談錄》及《說郛》等書。但《醉錄談錄》中的有些傳奇,可能已是元代的作品了。
《雲齋廣錄》,李獻民作。獻民字彥文,開封府酸棗縣《今河南延津》人。生平不詳。此書屬於小說類,原為十卷九門,今存九卷六門。卷首有政和辛印(即政和元年,1111)的序,而書中所收《西蜀異遇》的故事卻發生於紹興年間,該篇的寫作自不可能在紹興以前。是其書於紹興年間又嘗增補,而獻民的生活時代則為北宋末期至南宋初期。書中作品最突出的即為《西蜀奇遇》,其次則《錢塘異夢》。
《摭青雜說》為王明清(1127—1202以後)作。明清字仲言,汝陰(今安徽阜陽)人。曾為寧國軍節度判官、泰州通判、浙西參議。著有《揮塵錄》、《玉照新志》等。《摭青雜說》原書已佚,零篇主要儲存於《說郛》中。最有影響的是寫範希國夫婦和單符郎夫婦的兩篇。
羅燁《醉翁談錄》輯集小說多篇,最值得注意的是《紅綃密約張生負李氏娘》和《王魁傳》。另有一篇《蘇小卿》,原也收於《醉翁談錄》,後亡佚;而《永樂大典》二千四百五卷據以轉錄。周密《齊東野語》謂:“有妄人託夏噩姓名,作《王魁傳》。”夏噩見於《青瑣高議》前集卷十《王幼玉記》,本非名人。其具有被偽託的價值,當在《青瑣高議》已較廣泛地流行、夏噩為眾所知之後;而《青瑣高議》成書於北宋後期,則《王魁傳》似以出於南宋的可能性較大。《紅綃密約張生負李氏娘》的篇末,張生與李氏都在秀州,但打官司時,卻“告於包公待制之廳”。其實包拯從未在浙江做過官(秀州治所在今浙江嘉興),所以,這當在包公已成為清官的象徵、而與歷史上的包拯距離越來越大的時候,至早已在南宋①。蘇小卿事在《醉翁談錄》以前未見記載,而元人劇曲、散曲中多見之(如王實甫雜劇《蘇小卿月下販茶酒》、宋方壺《醉花陰》套數《走蘇卿》等);此篇當亦出於宋、元間。
元末明初陶宗儀所編《說郛》收有《梅妃傳》一篇,題作者為唐曹鄴。魯迅以為是宋人所作,託名於鄴,甚是。考其時代,當在南宋②。
除《梅妃傳》外,上述這兒篇傳奇都在不同程度上體現出把男女之情置於禮法甚或個人生命之上的傾向。
①關於《梅妃傳》時代的具體考證,見章培恆《關於〈大業拾遺記〉等傳奇的時代》。
②南宋後期陳元靚所編《歲時廣記》卷十二引《蕙畝拾英集》已述及此故事的前半;但其後半出於南宋或元代尚難斷言。
在《紅綃密約張生負李氏娘》中,張生與李氏彼此相悅,但李氏已有丈夫,一聚之後,便不能再見,故兩人相約自殺,一個老尼姑勸阻他們,併為他們出主意說:“但不得以富貴為計、父母為心,遠涉江湖,更名姓於千里之外,可得盡終世之歡矣。”張生回答說:“但願與伊共處平生,此外皆不介意。”
於是兩人便私奔了。這就意味著愛情的價值在富貴和父母之上。《蘇小卿》中的雙漸,在做官以後,發現他的戀人小卿已淪落為妓女,但他對她的愛情依然如故;及至她被迫嫁人,他竟然帶著她私奔。這種行為的背禮違法較上一篇中李生的更為嚴重,因為他是朝廷命官的身份。
與此相近似的是《摭青雜說》中的單符郎和呂氏。單符郎年幼時就由父母為他定了親,但經過北宋末年的兵亂,其未婚妻已流落為娼。其後符郎在全州做官,見一妓女色藝俱絕,心甚慕之;在友人的幫助下,得以與她歡會。最後發現她就是自己的未婚妻,遂與她正式成婚。在那樣的社會里,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一個婦女淪落為娼是很可恥的事;但符郎仍和她結婚,這與雙漸在小卿為娼後仍然愛她,是同樣的性質:都把愛情放在首位,而不以世俗的道德去苛求對方。至於《摭青雜說》另一篇中的呂氏,本是一位官小姐,為“賊徒”所掠,遂被迫與賊首的族子範希周成婚。不久,朝廷派兵征討,她估計官兵必能獲勝,因“不忍見君(希周)之死”,準備自殺(從這點來看,婚後兩人感情很好),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