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紂以後,殷文化就日漸衰落,周文化的影響則越來越深入和廣泛。
也正因此,至遲從周代起,貶抑個人就成為我國文化——特別是中原地區文化——的主流,戰國時期的“顯學”——儒家和墨家都是貶抑個人的,就透露出其中的訊息。其間雖也出現過主張“為我”的楊朱,並且其學派一度頗有些影響(孟子甚至以之與墨家相提並論),但也只是曇花一現;在《漢書·藝文志》中,楊朱及其弟子著作一種都沒有,可見他們的學說很快便煙消火滅,以至在漢代就已絕傳①。這本是很正常的事:在一個以貶抑個人作為文化主流的社會里,楊朱的“為我”之學是無法站定腳跟的。此外,以《楚辭》為代表的楚文化也較重視個人,但一則楚人在當時頗為中原地區所歧視,連其君熊渠自己也說:“我蠻夷也。不與中國之號諡。”(《史記·楚世家》)直到楚漢之交,楚人還被譏為“沐猴而冠”(見《史記·項羽本紀》),其文化自也不能佔有主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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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人以為:楊朱既然主張“為我”,就不會寫書給別人看,因而他的沒有著作傳下來並不能證明他的學說最終無法在社會上立足。然而,楊朱倘不宣傳自己的學說,就不可能在一段時期裡發生較大影響;他既要宣傳自己學說,又安見其不會著書?因為,書雖是寫給別人看的,但也並不妨礙其成為達到“為我”目的的一種手段。
再則即使是《楚辭》中的最好作品——屈原的作品,雖具有一種堅持自己理想、挺然不屈的精神,並公開宣稱“鷙鳥之不群兮,自前世而固然”(《離騷》),但卻又高唱:“湯禹儼而祗敬兮,周論道而莫差。”王逸注:“儼,畏也;祗,敬也。
……言殷湯、夏禹,周之文王,受命之君,皆畏天敬賢,論議道德,無有過差,……”則其政治思想實已接近儒家。而儒家的政治思想根本上就是一種重群體而抑制個人的思想。所以,至遲在屈原的時代,楚文化也至多是一種在重群體的前提下又適當重視個人的文化。這也就難怪積極提倡“任個人而排眾數”的青年魯迅要對屈原的作品提出批評,說是“反抗挑戰,則終其篇未能見,感動後世,為力非強”(《摩羅詩力說》)了。
基於這樣的文化背景,我國先秦的文學作品沒有從個人——具有獨立人格的個人——出發的反抗挑戰之聲,只有當詩人以群體利益的代表的身份出現時,才敢於憤激地抨擊對方,《詩經》裡的“變風”、“變雅”中就有不少這樣的作品。
魯迅《漢文學史綱要》評述《詩經》說:“……此蓋所謂怨誹而不亂,溫柔敦厚之言矣。然亦有甚激切者,……”這些“甚激切者”,都是對破壞群體利益——國家利益或統治集團利益——者而發。例如《小雅·巷伯》:“彼譖人者,誰適與謀?取彼譖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有北不受,投畀有昊!”在這裡,詩人對“譖人”的憎恨實已到了白熱化的程度,而所謂“譖人”,正是對統治集團利益(甚或國家利益)產生嚴重腐蝕作用的人。又,此詩的最後一章說:“寺人孟子,作為此詩。凡百君子,敬而聽之。”《毛傳》:“罪已定矣,而將踐刑,作此詩也。”《毛傳》所說,雖不知有何根據,但寫這樣憤激的詩而又署上自己的姓名,頗有點肆無忌憚的樣子,即使不是“將踐刑”,恐怕也已作了“踐刑”的思想準備。然而,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他的矛頭也始終只是指向“譖人”,對於相信“譖人”之言的王沒有任何怨言,對朝中的群臣——“凡百君子”——更滿懷希望,因而籲請他們對自己的意見“敬而聽之”。換言之,儘管十分激動,但他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不與群體發生矛盾。
至於從個人利益出發的感情,當然更要嚴格剋制。《鄭風·將仲子》裡的女孩子要求與自己相愛的男青年不要再越牆來找她,因為她儘管想念他,但卻害怕“父母”、“諸兄”和“人之多言”,這就是個人屈從於群體的一個典型例子。而且,即使是並不觸犯群體利益的個人要求,也不能很強烈。試看《召南·摽有梅》:
摽有梅,其實七矣。求我庶士,迨其吉矣。
摽有梅,其實三矣。求我庶士,迨其今矣。
摽有梅,頃筐墍之。求我庶士,迨其謂之。
這是青年女子要求及時滿足婚嫁願望的詩,其感情何等和婉。如果以此與《牡丹亭》中杜麗娘對愛情的渴求相比較,就可看出其間的巨大差別。
吾生於宦族,長在名門。年已及笄,不得早成佳配,誠為虛度青春。光陰如過隙耳。(淚介)可惜妾身顏色如花,豈料命如一葉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