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為人道主義——“一種個人主義的人間本位主義”,它主張合理的社會應該滿足人的生活本能和人性向上發展的基本要求,主張“靈肉一致”,強調在“人情以內,人力以內”的道德才是“人的道德”。符合於這種人道主義原則的為“人的文學”,否則就是“非人的文學”。而郁達夫為《中國新文學大系·散文二集》所寫的導言,則更多地偏重在後一方面,他說:“五四運動的最大的成功,第一要算‘個人’的發見(現)。從前的人,是為君而存在,為道而存在,為父母而存在的,現在的人才曉得為自我而存在了。我若無何有乎君,道之不適於我者還算什麼道,父母是我的父母;若沒有我,則社會,國家,宗族等那裡會有?”而“五四”新文學即被解釋為“個人的發現”的產物。
馬克思說:“專制制度的唯一原則就是輕視人類,使人不成其為人。”
①像“存天理,滅人慾”、“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程朱理學的基本教條,可謂是上述“唯一原則”的典型表述,它的特徵就是把人的生存權力置於統治者的道德規範之下。長期的封建專制造成了魯迅所描寫的“吃人”的歷史,反封建的鬥爭也首先表現為爭取人權的鬥爭。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11頁。
但並不是說,與之相近的思想和文學傾向在歷史上從未出現過。實際上,人性自由發展的要求是人類文化中最具根本性的東西,它不可能被否定人性的專制制度完全扼殺。有一個事實常常被人們忽視,即明、清兩代既是中國歷史上專制最為強化的時期,又是反專制思想最為發展的時期,而且兩者有互為因果的關係。因此,“五四”時代所謂“人的發現”、“個人的發現”,其實不是突兀地發生的現象,而是有其歷史延承性的——當然也有其重大的發展。
五、對人的肯定,首先表現為對人的平凡的生活本能、慾望和建立在這之上的生活情感的肯定,這意味著人才是其自身的本質和價值尺度。但在專制制度下,由於物質生產不發達和統治者自身需要的雙重因素,這種肯定卻不為社會的道德規則所認可。
中國文學從元代開始,表現世俗生活慾望的內容有顯著的增長。到了晚明,以“好貨”、“好色”為人性的合理要求,成為鮮明的理論主張,繼而延伸到清代。指斥不合人情、背逆人性的理學教條為道德的墮落,不僅是李贄、龔自珍等進步思想家的立場,在不同程度上,也是眾多有見識的知識者的態度。有一個事實是很有意思的:以正統自居的桐城派在清代雖然聲勢頗盛,卻一直是許多學者名流鄙視和嘲弄的物件。這不僅是由於“漢學”和“宋學”之爭,社會本身的持續變化,使得經濟因素左右人們生活的力量越來越大,人們的生活欲求與苛嚴的理學教條實際上兩不相容。現實要求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平凡的“人情”,否則就會陷入徹底的虛偽狀態。清中期的沈垚說:“衣食足而後責以禮節,先王之教也;先辦一餓死地以立志,宋儒之教也。‘餓死’二字如何可以責人?豈非宋儒之教高於先王而不本於人情乎?”(《與許海樵》)桐城派人物無疑是感受到威脅的,姚鼐惡詆毛奇齡、李塨、程延祚、戴震等人“率皆身滅嗣絕”,是因為反對程朱之學,而“為天之所惡”(《再復簡齋書》),這種刻薄其實反映了內心的毫無自信。所以,儘管路途漫長,但元明以來肯定人慾、重視人情的思想趨勢必將指向“人的道德”的建立,應該是沒有疑問的。
以自然情性排拒非人性教條壓迫的作品,構成了元明清文學區別於前代(尤其是宋代)文學的顯著特色,其中最為突出且與“五四”新文學關係最明顯的,是一系列肯定情慾、讚美愛情的作品。“情”和作為其基礎的“欲”原本是人性中最活躍的因素,它在文學中的活躍,直接表現了對人性和人的自由意志的肯定。以在這方面最為突出的晚明文學而言,《金瓶梅》可以說是以邪惡的形態反映了“欲”的不可抑制,而在《牡丹亭》、《西園記》等戲劇和“三言”、“二拍”的一些小說中,愛情和情慾則被當作受壓抑的生命自我肯定的力量來歌頌。清代文學不像明代文學那樣粗獷,但在《紅樓夢》以及龔自珍等人的詩中,對情的讚美與嚮往,也是為在社會中不斷喪失的自我儲存最後一片天地,這和晚明文學仍是相通的。
“五四”時期,愛情和情慾也一度成為文學的中心之一,郁達夫、馮沅君、廬隱直至丁玲等人的小說,為新文學塗上了一層浪漫的色彩。他們多以過去中國文學中未有的自敘傳、書信或日記體進行創作,受外來影響顯而易見;作者自我表現的勇氣更是前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