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章 「府」不是「市」(2 / 4)

小說:大明不革命 作者:王子虛

下未必適合,做不到因地制宜。

在城市和鄉村的管理制度上,在行政區劃方面就犯過這方面的錯誤。

首先是在民國時期,主動從西方借來了「city」的概念,在中國也嘗試建設「城市」,認為這樣能促進工商業發展。

歐洲的城市和鄉村是分開的兩個體系,乍一看上去覺得城市建成區是單獨管理的。

於是當時也將中國原有的「府城」的核心區,將人口比較密集的建成區和工業區劃出來,獨立設立為「城市」。

府下屬的其他縣域,甚至是縣城下屬的鄉村,都跟城市建成區分割出來,交給省去管理。

但是神洲地區的府城的概念,跟歐洲的城市概念相差甚遠。

神洲古代城市最重要的一層身份,始終都是中央帝國朝廷在地方上的行政中心。

神洲的城市本來就在帝國的管理體系之內的,是周圍農村地區的核心。

直接生搬硬套歐洲經驗,完全顛覆了神洲本土的傳統。

造成了非常麻煩的行政問題,在後續的上百年裡面都沒有真正解決,最終又事實上倒車回去了。

歐洲國家在漫長的封建時代,形成了複雜而繁瑣的地方自治傳統。

一個封建領主得到了一份土地,通常會承諾不改變地方的傳統和法律,只是要求當地向他交稅就行了。

大領主的大部分土地都處於某種自治狀態。

領主相當於在很多個小區有房子的包租公,要做的事情就是定期到各個房子裡面去收租。

甚至可以不上門去收,讓對方主動送過來都行。

因為不需要掌控和處理地方上的具體事務,所以這種大領主可以管理非常多的下級機構。

直接掛在領主丶國王下的下級機構,就算有幾十個甚至上百個也沒問題,做好記錄定期去收對應地方的稅就行了。

但是神洲帝國是中央集權國家,權力傳遞是自上而下的。

每一個省府州縣都是中央朝廷的延伸機構,每一個延伸機構都需要上級的授權,多個延伸機構之間的合作都需要上級協調。

根據後世的實際管理經驗,一個上級機構能夠直接管理的下級機構數量,是有一個大致極限的。

效率最高的是五到六個,能保持比較高效率的數字是十個,超過三十個之後就很難管了,超過五十個就就可能出現混亂了。

將神洲地區的府城建成區單獨設立城市,將其他普通農業縣區全部交給省。

省要直接管理的縣的數量,就會達到幾十甚至上百個,再加上獨立出來的那些城市,省的下屬機構基本都有一百多個。

這種情況下省根本管不過來,各個部門的官員都不知道下屬都有誰。

管不過來的時候,就不得不設定都察區丶專員專區丶地區辦事處之類的派出機構,專門負責管理某幾個縣區的事務。

這些派出機構需要有辦公的駐地,而交通最為方便,最適合當駐地的地方,恰好就是獨立出去的「城市」。

畢竟城市本來就是當前地區的核心,很多都是戰略要地,本來就是負責管理這一片區域的。

所以後來很多行政專員的駐地機構,就又放在了已經獨立出去的城市裡面了。

這就相當於管理縣域鄉村的機構,與管理城市地區的機構,都放在了同一個城市之中。

那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乾脆省略一套重複的機構,讓這些城市負責代管外面的縣城不就行了嗎?

看上去是可行的,於是地級市就誕生了。

地級市的職能和規模都非常的接近於府,但卻並不是從當初的府直接傳承下來的。

地級市的直接起源,是建國後的專區和地區。

專區來源於民國的行政督察區,行政督察專區是民民國廢府存道的結果。

道來源於是明清的分守道,分守道介於省和府之間,最初屬於省的派出機構,只不過後期逐步實體化了。

一個道通常由幾個府組成,規模類似後來的重慶市。

民國的本意,是想改四級行政區劃為兩級,廢掉省和府,只保留道和縣。

實際行動中發現不現實,所以保留了省。

選擇道而不是府,可能是因為府的稱呼帶有一定封建傳統意味,革命時代就優先整體革除了。

所以地級市是府用道的屍體還魂了。

既然是借屍還魂,那就跟原版是有區別的,或者說是有某種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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