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文化衝突
朱簡烜對楊遇春的處置,在朱簡烜和楊遇春自己心中,都有不同的考量和分析。
而在這兩個直接當事人之外,其他人也有各自的想法和揣測。
在普通大明軍官和士兵看來,這是皇帝知道楊遇春在前線胡作非為,親自派人來整頓軍紀了。
他們看到的是楊遇春被免職並處罰,同時調離直接指揮作戰的實權部門,有類似行為的各級軍官也被以類似的方式處罰。
其實那些處罰的軍官的同伴,過去幾個月看著他們搞俄國女人,欺負俄國男人,本來也都蠢蠢欲動了。
如果朝廷真的不管,總督和軍法司也不管的話,他們也不介意去外面放縱一下。
主要是總督楊遇春帶頭,性質實在太過惡劣了。
下面的軍法司都因為楊遇春這個總督帶頭,在沒有皇帝命令的時候不知道該如何處置。
現在看著楊遇春都栽了,所有人都趕緊收束了心態。
由於楊遇春這個總督帶頭放縱,導致這支部隊的軍紀出現了滑坡的跡象。
現在這種趨勢在萌芽狀態就被遏制了。
朱簡烜懲治楊遇春,算是表明了對這件事情的態度,隨軍的軍法司算是得到了皇帝的支援。
軍法司隨即開始按照大明律法和軍法,嚴格管束和處置違紀的其他軍官。
同時也開始正式按照同樣的制度,管束這裡的俄國人。
在投降的大部分俄國貴族和少部分俄國知識分子眼中,朱簡烜這次的行為就是要在佔領區強制執行大明法律。
大部分俄國貴族都和前沙皇亞歷山大一樣,覺得這種法律過於不合理了。
不合理到了無法理喻的程度。
男人如果跟妻子或者妓女之外的女人睡覺,要被大明官員抓起來打到半死。
除了妓女之外的普通女人,如果跟自己丈夫之外的男人睡覺,同樣也被大明官員抓起來公開打到半死。
關鍵是不問身份直接打,總督和皇后都要打。
而且打完之後,仍然不允許當事人在一起,還要交給原有的家庭去管束。
就算是原有的丈夫將其逐出家門,相當於在歐洲的法律層面離婚了,也不允許跟曾經通姦的人結婚。
只要一男一女不合法的在一起了,那就永遠禁止兩人再次在一起。
完全不允許先上車後補票。
因為按照神洲的法律原則,懲罰是為了教育當事人改過自新,同時警告並禁止其他他人模仿。
並不是讓做了錯事的人付出相應的代價。
這是因為神洲的法律經過了儒家的長期包裝,已經變成了君父和聖人對世人實施教化的工具。
既然目的是為了實施教化,那不是錯誤與代價的交易規則。
不是說當事人犯錯被發現並認罰之後,就能可以繼續做錯事了,他仍然是不能做的,屢教不改要加重處罰的。
反觀歐洲的法律很多時候就是交易。
他們只要接受法律規定的後果,那他們就可以去做這件事情了。
甚至連後果都是可以討價還價的。
因為歐洲此時的法律有兩個主要來源,其中一個就是城市商人和工匠協會的公約。
那本來就是一種合同性質的交易規則。
所以歐美法律大多允許司法交易,當事人可以用主動承認輕罪為條件,要求免除暫時難以確認的重罪指控。
歐洲法律的另一個重要起源,就是鄉村莊園裡面的封建貴族的命令了。
這裡面充滿了暴力和規則掌控者的詭辯。
強姦犯可以迎娶被強姦者,進而逃脫強姦罪的處罰,就是基於這種社會背景實現的。
大明與歐洲的文化傳統相差甚遠,甚至與某些傳統是相反的。
在歐洲的中世紀早期,很長的一段時間時間內都有搶婚傳統,後來變成了用強姦和通姦的手段,換取結婚承認的傳統。
歐洲早期法律不僅處罰強姦者,同樣也處罰被強姦者,被強姦者為了不被懲罰,只能接受強姦者的求婚。
在歐洲古典時代,強姦罪雖然也是重罪,但在社會實踐之中卻很難判下來。
從古羅馬時代開始,歐洲貴族就長期聲稱,男女的結合需要女性配合,如果女性不配合就無法完成。
所以只要強姦成功了,那就說明女性是自願的,也就不是強姦。
一直到啟蒙時代的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