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2章 司法獨立與分權制衡(1 / 3)

小說:大明不革命 作者:王子虛

司法獨立與分權制衡

朱簡烜掛掉電話之後,就叫來值守的大學士和樞密使,按照自己的意思擬定幾份聖旨,把剛才給大兒子的承諾落實下來。

然後再次考慮剛才兒子最後的那份建議。

在省級衙門拆分提刑按察使司,在府州縣衙門設立專管刑獄的官員,按照前世的現代說法似乎就是「司法獨立」。

大明現在的司法體系是不獨立的,但是以前搞過。

大約是崇禎中後期的時候,在大明朝廷的直轄區域內,曾經嘗試過搞司法獨立。

按照朱簡烜的判斷,崇禎去搞司法獨立的嘗試,應該是受近後世西方文化的影響,理所當然的做出的選擇。

並不是根據神洲本土的現實情況做的改革,所以最終也事實上完全失敗了。

歐洲的司法獨立是在權力鬥爭中產生的。

是歐洲的宗教丶國王丶領主三頭統治,加上工商業群體夾雜其中導致的結果。

宗教法庭奪取世俗領主的權力,國王派遣法庭奪取地方領主的權力,城市的行業協會奪取封建領主的權力。

中世紀的歐洲,地方上的封建領主權力極大,本質上就是一個個的真正的土皇帝。

他們天然擁有包括死刑判決和批准權在內的一切權力。

教會丶國王丶自治城市,都想方設法的從領主手中奪取權力,他們都有著強烈而又持久的動力去做這件事情。

這些人不會特別在意司法獨立的成本。

同時歐洲的地方基層管理,本來就是封建領主自己的權力和職責,教會和國王不但不會給他們發俸祿,反而還要收取稅金。

自治城市工會也只會為自己獲得的權力支付報酬和稅金。

歐洲的立法權獨立,也就是近現代議會的形成,也是工商業群體向國王奪權的結果。

所以歐洲的立法機構丶司法機構,都天然的與行政機構互相對立。

因為行政機構是國王和領主權力剩餘部分的延伸,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都是反抗者奪走的那部分。

歐洲國王是透過奪權完成中央集權的。

神洲古典時代沒有類似歐洲的特殊環境,本來所有權力就預設都是屬於皇帝和朝廷的。

皇帝皇朝廷還要給所有的官員發俸祿。

就算是有人意識到司法獨立的好處,到底要不要實施的時候也會重點考慮成本問題。

一旦有其他的更重要的事情,就很容易放棄這種沒有強烈需求的改革。

相比於歐洲的教會丶國王丶領主丶工會的四方角力,神洲古典時代的權力爭奪更多的體現在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上。

神洲古典時代早期,地方主政官員的權力極大,除了軍事之外的其他絕大部分事務都能管。

甚至很多時候軍事也能管,地方官都是真正的封疆大吏。

州丶郡丶府丶縣這種規模的行政區的資源和能量有限,主政官員就算是大權獨攬也很難對中央朝廷造成太大的影響。

但是神洲的省級行政區的規模太大了,已經是春秋戰國時期或者歐洲的大中型國家規模了。

一個人完全掌握一個省的資源和人力,在中央朝廷上也會有巨大的話語權,自然也最容易被皇帝和中央朝廷官員忌憚。

漢代發現疆域太大,郡縣兩級區劃管不過來,於是設定了刺史作為地方監督人員,最終演變成了權力巨大的州牧。

到了隋唐時期,天下再次歸於一統,皇帝為了避免州牧這種能量巨大的地方官出現,意圖恢復郡縣兩級區劃。

但是後來發現兩級區劃不現實,不得不另外設定了「道」,作為監查丶調查丶考察機構,結果再次逐漸變成了行政機構。

到了宋朝的時候,中央朝廷確定兩級行政區劃沒有可行性,三級區劃又容易在省級行政區形成地方割據,於是就開始在省級機構裡面搞分權制衡。

宋朝圍繞「路」這個機制,陸續設定了轉運司丶提點刑獄司丶提舉常平司丶安撫司這四個互不統屬的機構。

轉運司負責財政,提點刑獄司負責司法審判,提舉常平司專管榷場事務,安撫司負責軍事。

四個機構統稱四監司,他們都帶有「監查」和「臨時」的背景,也沒有單獨設立負責一路行政權的機構。

所以宋代的「路」不能算是正式的一級行政區。

到了明代,有了三司加上監查御史,正式落實了三級行政區劃,也正式落實了省級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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