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分權。將地方權力完全分成了四份。
布政使司,專管常規政務包括財政,這是最簡單最基本的機構,也是宋代所沒有的。
提刑按察使司,負責刑獄和地方監督,監督其他的地方官員,監督水利丶屯田丶驛站丶招兵丶警備相關的工作。
都指揮使司,負責管理地方衛所,鎮守地方。
監察御史,負責巡視地方。
神洲的地方分權,是將地方權力做合理的拆分,是單純的職責層面的分擔和制衡。
是中央與地方的鬥爭導致的,不是同級別官員內部的鬥爭導致的。
同級不同型別官員之間沒有直接的利益對抗關係。
所以相同機構的地方官,會天然傾向於內部抱團,互相遮掩並欺上瞞下。
除非是本來就有遠大抱負的官員,絕大部分傳統地方官僚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對於其他的陌生官員的各種事情,他們會習慣性的無視甚至主動協助掩護。
為了壓制和規避這種傾向,神洲歷代王朝想盡了各種辦法。
單就制度方面而言,首先是最基本的流官制度,避免官員在一地紮根抱團。
然後是各種監督制度,從中央直接派遣官員去地方巡視,或者派遣中央官員臨時鎮守地方。
最後是分權制衡,在同一級別設定不同型別的衙門,分管相近甚至相同的職責,互相監督掣肘制衡。
但是制度的複雜化,通常意味著效率低下與成本高昂,必須在廉潔丶可靠丶廉價丶效率等重要因素之間折中。
所以全面的分權只在省級行政區實施,府州縣等基層機構仍然是主官獨攬大權,佐貳官對主官的限制能力相對有限。
崇禎當時將處理法律事務的職責,從地方的的主政官員身上剝離,設立一個專門負責司法的官員。
在三司層面,將提刑按察使司拆分成兩個衙門,成立單獨的提刑司掌管刑獄。
三司下屬的府丶州丶縣衙門,也同時設立本級的提刑官。
但是由於朝廷的財力有限,由於社會交通和通訊條件有限,由於對行政效率的拖慢等原因,當時的改造就並不徹底。
有些地方開始的時候設定了提刑官,但是後來又將其併入了原有的府通判丶州判官丶縣丞身上。
通判丶判官丶縣丞本來都是地方佐貳官,他們平時替地方主政官員分擔處理部分常規政務,也用來制衡主政官員的權力。
當時不再允許主政官員審判,只允許佐貳官審判,結果就是讓雙方的地位變成了兩頭大。
甚至很多地方都出現了佐貳官實權更大的情況。
這種倒反天罡導致的混亂持續了一段時間,崇禎不得不再次調整了主官和佐貳官的職責。
讓通判丶判官丶縣丞只管審判,其他政務全部交給知府丶知州丶縣令。
結果又導致知府丶知州丶縣令的權力過大,事務過多。
最後又再次搞職責拆分,讓知府和通判都能審判,權力分配也恢復了最初的方式。
專門的提刑官存在了一段時間又消失了。
朱靖坤認為,崇禎皇帝的改革是正確的,但是當時朝廷沒有足夠的資源和人力,無法額外維持獨立的審判體系。
現在大明具備這種條件了。
現在大明的工業化迅速鋪開,生產力有了大幅度提升,朝廷有了更多的資源。
關鍵是交通和通訊條件大幅度的提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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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可以再次實施崇禎朝的改革,在保持原有的主官和佐貳官的基礎上,額外設立了府州縣級的地方提刑官。
可以再次拆分提刑按察使司了。
雖然崇禎的考量,大概是刻舟求劍的參考現代經驗,以司法獨立本身為目的的去搞。
而朱靖坤是根據他面對的局勢,建議再次做地方機構的權力和職責拆分。
兩人的判斷邏輯和目的不同,但做出了基本相同的決定。
而在朱簡烜看來,現在將司法權力獨立出來,也符合神洲的分權思路。
朱簡烜考慮了許久,最終還是決定採納兒子的建議,讓內閣和吏部去討論擬定正式方案。
以後省級衙門的三司就要變成四司了。
提點邢獄司的職責接近於後世的法院,按察使司的職責接近於後世的檢察院。
府州縣衙門單獨設立提刑官,以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