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達城一直有個夢想,是做律師,可惜,財政學專業,加法律大專畢業以後,國家規定,要本科才可以考,但是自學考試本科考了好幾年也沒有考上,後來,只能上成人高考,終於拿到了本科文憑。但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太難,又考了幾年,還是沒有考上。
萬般無奈之下,只能做經商創業,這個古代人看來,是最末等的行當。士農工商,商人其實是挺悲慘的。而且也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多年前,他和人合夥開了一家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但是卻遭受了當地政府的欺騙。
他們公司買的廠房,其實當時賣方是將土地證抵押在銀行,也就是和房子一起抵押的,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個房子買賣之前,需要買受人和銀行之情,如果,違背誠信的行為,將要一比三賠款,如果當時買的房子是一千萬,賣方就應該賠償三千萬,但是要真正賠到錢,難度是很大的。
所以他只能實習做法務,學著起草各種法律文書。隨著個種錯案的發生,亡者歸來案的曝光,法院的公信力,法院判決的公正信,受到了輿論及各界的質疑,國家也出臺了法官終身負責制等等措施,也抓了一大批吃拿卡要的法官,但是,公正問題,還是存在了很多的爭議。
行政訴訟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南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南經濟開發區工業園標準廠房b區2號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郵寄地址:江南市江邊鎮灘上村37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南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電話:,傳真:8275地址:江南市某某路199號市民中心10號樓
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裁定書編號: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蘇0211行初某號行政裁定書。
第三人:江南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南市某某大道189號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上訴的事實、法律依據、法理:
上訴人不服原行政裁定書。認為原行政裁定書援引的法律條文有瑕疵。認定事實也有瑕疵。缺乏證據和法律依據來支撐。有生搬硬套的嫌疑。
上訴人認為:1、本案的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江南市某某人民法院引用的法律條文欠妥,認定的事實不合理,沒有引用行政複議條例相關法律依據,行政行為未送達行政行為相對人及相關人,應認定為當事人或相關人不知情。運用的是法條的擴大解釋,還是縮小解釋也未解釋清楚。
2、本案土地證的分割行為,是否確實違背了地隨房走的原則,是否確實違法。是否可以引用行政複議法中,該送達的法律文書,一旦未送達,視為該行政行為相對人或相關人不知情的法條,從而沒有過訴訟時效。
3、該土地證頒發行為是直接頒發給江南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三人即惠山新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一開始就對上訴人有欺詐隱瞞的行為,根本不存在送達給上訴人的行為,上訴人根本無法知情,至於後來的拍賣,公司已經處於歇業狀態,已經人去樓空,是否可以留置送達及公告送達也是有爭議,從而認定上訴人知情,更加是不符合法律推理的要求的。推理得出來的結論不一定是正確的。
此裁定援引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上訴人認為,本次行政訴訟並沒有過訴訟時效。
2019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稽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在國新辦新聞釋出會上,司法部副部長劉振宇表示,經過一年的試點工作,32個試點地方和部門順利完成了試點任務,初步建立了一套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制度機制,給執法人員戴上了“緊箍咒”,劃下了“標準線”,確立了“新思維”。亂執法、粗暴執法、野蠻執法和執法不作為等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形成了一套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為全面推行打下良好基礎。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稽核制度》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稽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三項制度”之一。
這都說明一點,行政執法需要有一套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