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蒐集的主體必須合法,證據內容必須合法(本案頒發土地證的證據有虛假,及編造謊言的嫌疑,隱瞞當事人的嫌疑)證據必須依據法定程式收集。違反可採性,即便再重要的證據也應當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責任:
當事人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必須就非法取證行為提供相關線索材料,在非法證據排除過程中,被告方並非不承擔任何證明責任,也不是承擔全部證明責任,而是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使法官相信的確可能存在弄虛作假。在被告方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以後,證明責任開始轉移給控方承擔。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線索,在房產證在原告的名下,土地分割和轉移時,第三方沒有披露此重要事實,原被告也未盡實質性調查義務,且在被查封房產的過程中,原被告是知情的,因為對應的大的土地證也查封過,但是一審法院原告申請調取證據後,並未調取。
後來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結果出來,還是駁回了上訴申請,理由是該土地頒證行為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即使有利害關係,也已經超多訴訟時效。理由是2018年2月8日廢止的新頒發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江蘇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南市經濟開發區工業園標準廠房號
法定代表人:,男,年月生,住江南市鎮村
被申請人:江南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地址:江南市路號
原審人民法院名稱:一審:江南市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編號:(2020)蘇0211行初號裁定書。二審: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編號:2020蘇02行終號,日期: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9日送達。
再審請求:請求js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撤銷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2行終號行政裁定書,責令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並重審此案。支援原告的請求。確認江南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原惠山土地登記部門)頒發的(2010)第0351號《國有土地證》頒證行為違法。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江南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行政裁定書編號:(2020)蘇0211行初號,依法向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但當事人依然不服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2行終號行政裁定書,理由是:1、江南市中院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複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2、涉嫌認可非法證據,未將違法證據傳來證據等排除。違背《證據法》相關規定,未將不合理不合法證據依法排除。3、而本案的土地證頒發行為涉嫌違法的原因,也恰恰是採信了偽造或捏造或與事實不相符的證據,導致了該行政行為違法。如同崑山男子,利用各省間婚姻登記部門不聯網的漏洞,連續領了幾張結婚證一樣,屬於違法的。4、違法的行為是自始無效,還是需要確認無效。本身就是有爭議的。該行政行為屬於重大且明顯違法,還是輕微違法,也是有爭議的。5、經過江南市區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的審理,賣方在土地證涉嫌違法分割及轉讓時,沒有披露地上附著物歸再審申請人所有是事實。6、且分割行為非房地產開發公司本身有無許可權分割,有無許可權像人體器官一樣分開來兜售都是值得研究的。7、該案採信的非法證據(時效已過,當事人已知情,法人與法定代表人之間的區別,視同送達是否是真正的送達,或者法人不是人,是否可以像自然人一樣履行知情權,也有爭議),如同趙作海、佘祥林案,沒殺人,卻被判了殺人罪。而且在監獄白白呆了好多年,造成家破人亡一樣,原因是法院採信了一些表面上看上去合法,實際上不真實的證據,直到若干年後,亡者歸來,紙包不住火後,才承認了冤假錯案的事實。8、本案中,江南中院有一個很可怕的背景就是,前江南中院院長、副院長、行政庭庭長都被查,被捕,諸多法院高層被查的事實,說明法院的判決有可能會存在瑕疵,甚至會受到諸多案外因素的影響,而變相失去了獨立審判權,因此獨立審判權有疑義。該案有關行政部門捏造虛假證據,騙取行政登記的行為,導致行政登記行為涉嫌違法非常明顯,但用時效及新的司法解釋來裁定,當事人若干年後才發現新的證據後,有冤不能申的情況,有理無處說的情況。9、本案中,土地證分割和轉移的行為是發生在房產證已經在原告名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