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3 / 4)

小說:邊緣採訪 作者:絕對601

處。”從本條規定,不難看出,構成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記者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近年來,隨著新聞事業的迅猛發展,媒體從業人員大幅增加,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屬打工的性質,連所謂的“事業編制”和正式的記者證都沒有,像這種身份是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資格的。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認定記者的身份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往也並未有關於記者索取、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判例。

二、 受賄犯罪立法還需完善

除了受賄罪,《刑法》第163條還規定了:“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由於記者的身份特殊,也不能當然的從本條來推定構成企業人員受賄罪,我國刑法中只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企業人員受賄罪,這兩種犯罪都未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履行公共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其他工作人員,包括記者、醫生、教師等。目前我國法律在這部分還存在著立法空白,在法律未做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還不能認定記者收受賄賂有罪。

三、 假冒記者領取“封口費”構成詐騙罪

汝州一起煤礦事故中,有一些人假冒記者領取“封口費”,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詐騙罪,《刑法》第266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罪表現形式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應為500…2000元,因此,這些假冒記者如果領取了500元以上的“封口費”就已經構成了詐騙罪。

看完這篇文章,楊建明不禁啞然失笑,說來說去,法律對真記者收取“封口費”這種現象還是束手無策,只是明確了一點:假記者如果收取的錢數超過了500元,就構成了詐騙罪。這樣一篇文章,固然是討論如何加強新聞法制建設的,但換一個角度看,它是給假記者們敲響警鐘了呢,還是給真記者們鼓足了底氣?這樣想著,楊建明就笑自己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心想,如果自己的想法讓這篇文章的作者知道了,還不氣個半死?

接著又有新聞精神、新聞職業道德方面的文章連結,楊建明沒有看,知道那都是大道理,空談,糊弄熱血青年的,心想,礦難發生了,如果當地政府部門如實上報,哪還會有這麼多鳥事?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如果政府企業都清白,那不光是假記者,像他這樣弄錢的真記者也就沒有了生存空間,那豈不是天下太平了嗎?可是,這可能嗎?但不管怎樣,網頁中間那段話還是給了楊建明很大震撼:新聞職業道德是每一名新聞工作者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新聞職業精神是職業道德的一種昇華,也是一種境界,一種信仰。新聞職業精神是新聞工作者把對社會、對受眾、對工作的義務性任務凝聚提升為對自己崗位充滿敬仰的聖潔情感;新聞職業道德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職業要求,新聞職業精神則代表新聞工作者對生活、對受眾、對社會的熱愛,和由此煥發出的超越崗位條件、薪水的人性價值之光……

第十章:心狠手辣

第十章:心狠手辣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有些假記者已經具備了職業犯罪的特徵。

花一上午時間和郭麗辦完按揭手續後,楊建明拿著一疊合同回到租住的房子,楊建明知道,要把手裡的貨款買房合同變成房產證,在上面堂堂正正地寫上自己的名字,他還要還30多萬,花20年時間。楊建明粗略算了算,這半年連工資帶獎金,總共掙了近2萬元,平均一個月3000元,郭麗在廣告公司上班,一個月不到2000塊錢,一個月房貸還款1800元左右,已經超過了三分之一的警戒線,好在還有雙方父母支援,暫時無憂。鄭長征呢?程維呢?劉繼業呢?他們一個月能掙多少錢?肯定比他楊建明多,而且多很多,楊建*知肚明。這樣想著,楊建明就有些鬱悶,可是沒辦法,自己還沒有做大哥的實力,一切都得慢慢來。

一覺醒來,已經下午兩點多,楊建明又想起了昨天晚上看到的那篇報道,一會把自己看得什麼都不是,一會又為自己憤憤鳴不平,閭丘露薇,唐師曾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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