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部分(3 / 4)

小說:後漢書 作者:熱帶雨淋

獲麟至漢,起庚*(子)**'午'*蔀之二十三歲,竟己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推此以上,上極開闢,則*(不)**'元'*在庚申。讖雖無文,其數見存。而光、晃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二)**'一'*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雲當滿足,則上違幹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歷序獲麟*'至'*漢相去四蔀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

注'一'蔡邕*(命)**'月令'*論曰:“顓頊歷術曰:‘天元正月己巳朔旦立春,俱以日月起於天廟營室五度。’今月令孟春之月,日在營室。”

當今歷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丑朔。乙丑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觽共別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而光、晃歷以考靈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於考靈曜。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以追天度,遠有驗於圖書,近有效於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宜用之。難問光、晃,但言圖讖,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書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二)**'一'*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迕,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於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是始用四分曆庚申元之詔也。深引河雒圖讖以為符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構。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昔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舜睰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歷明時,可謂正矣,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而光、晃以為陰陽不和,奸臣盜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區區信用所學,亦妄虛無造欺語之愆。至於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已課不效,亶誦之議不用,元和詔書文備義著,非髃臣議者所能變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一'

注'一'臣昭曰:不有君子,其能國乎?觀蔡邕之議,可以言天機矣。賢明在朝,弘益遠哉!公卿結正,足懲淺妄之徒,詔書勿治,亦深“盍各”之致。

太初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其*(十)*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紺上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歷以二月。”至期如紺言。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用,除待詔。甲辰,詔書以紺法署。施行五十六歲。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歷以後年正月,於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歷食者十六事。常山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甲辰詔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復作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並已相參。固術與七曜術同。月食所失,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曆以五月。太史上課,到時施行中者。丁巳,詔書報可。

其四年,紺孫誠上書言:“受紺法術,當復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曆以後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丙申,詔書聽行誠法。

光和二年歲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以為三月近,四月遠。誠以四月。奏廢誠術,施用恂術。其三年,誠兄整前後上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以四月。史官廢誠正術,用恂不正術。”整所上*(五)**'正'*屬太史,太史主者終不自言三月近,四月遠。食當以見為正,無遠近。詔書下太常:“其詳案註記,平議術之要,效驗虛實。”太常就耽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谷城門候劉洪、右郎中陳調於太常府,覆校註記,平議難問。恂、誠各對。恂術以五千六百四十*(日)**'月'*有九百六十一食為法,而除成分,空加縣法,推建武以來,俱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錯。案其官素注,天見食九十八,與兩術相應,其錯闢二千一百。誠術以百三十五月二十三食為法,乘除成月,從建康以上減四十一,建康以來減三十五,以其俱不食。

恂術改易舊法,誠術中復減損,論其長短,無以相踰。各引書緯自證,文無義要,取追天而已。夫日月之術,日循黃道,月從九道。以赤道儀,日冬至去極俱一百一十五度。其入宿也,赤道在鬥中十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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