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8部分(3 / 4)

小說:太平廣記 作者:

。牽曳就獄,至夕乃蘇。獄卒白官,官雲:“此手殺人,義無活理。”令卒以繩縊絕。其夕三更,復甦。卒又縊之,及明覆蘇。獄官以白刺史,舉州嘆異。而限法不可。呼其父,令自斃之。及於州門,對眾縊絕。刺史哀其終始,命家收之。及將歸第,復活。因葬空棺,養之暗室。久之無恙。乾元中,為全椒令卒。(出《廣異記》)

湯氏子的父親任樂平縣尉。縣令李氏,是隴西的名門貴族,平素輕浮隨便,常常以狎暱侮辱別人取樂。縣尉對此忿忿不平。他被縣令隨便侮辱多次,實不堪忍受。湯氏子和哥哥到縣令處爭辯,縣令又打又罵,喊左右將他們拽下。剛要施刑,湯氏子懷中有劍,拔出便刺中縣令胸部,不深。幾天以後,縣令死了。他的家人也擊打湯氏子,並將其關進監獄。州里判刑,令年內處死。當行刑那天,把他帶到刑場,湯氏子的臉上沒有愁容。有個善於看相的人說:“這少年有五品官的相,定當不死;假如他死了,我今後就不給人相面了。”行刑的人用繩子纏住他的脖子,把他勒斷氣之後拉回監獄,到晚上就復活了。獄卒向獄官報告,獄官說:“這是個殺人犯,沒有讓他活的道理。”他命令獄卒用繩子把他吊死,不料三更時又活了。獄卒再吊,天亮又活了。獄官向刺史報告,全州上下驚歎不已。但為維護法律尊嚴非殺不可,喊來其父,讓他親手將兒子處死。其父在州的城門上當眾行刑。刺史自始至終對他很同情,讓家人收屍。等把他的屍體抬回家之後,他又復活了,因而埋的是空棺材,將他養在暗室,多少年都平安無事。唐代乾元年間,他是在任全椒縣令時死的。

士人甲

(易形再生)

晉元帝世,有甲者,衣冠族姓,暴病亡,見人將上天,詣司命,司命更推校,算曆未盡,不應枉召。主者發遣令還。甲尤腳痛,不能行,無緣得歸。主者數人共愁,相謂曰:“甲若卒以腳痛不能歸,我等坐枉人之罪。”遂相率具白司命。司命思之良久,曰:適新召胡人康乙者,在西門外。此人當遂死,其腳甚健,易之,彼此無損。主者承教出,將易之。

胡形體甚醜,腳殊可惡,甲終不肯。主者曰。君若不易,便長決留此耳。不獲已,遂聽之。

主者令二並閉目,倏忽,二人腳(“腳”原作“卻”,據明抄本改)已各易矣。仍即遣之,豁然復生,具為家人說。發視,果是胡腳,叢毛連結,且胡臭。甲本士,愛玩手足。而忽得此,了不欲見。雖獲更活,每惆悵,殆欲如死。旁人見識此胡者,死猶未殯,家近在茄子浦。甲親往視胡屍。果見其腳著胡體。正當殯斂。對之泣。胡兒並有至性。每節朔。兒並悲思。馳往,抱甲腳號啕。忽行路相逢,便攀援啼哭。為此每出入時,恆令人守門,以防鬍子。終身憎穢,未曾娛視。雖三伏盛署,必復重衣,無暫露也。(出《幽冥錄》)

晉元帝時有個某甲,出身士紳家庭。一天得急病死了,被人帶上天去,拜見司命。司命又推究校驗,計算某甲的壽歷沒盡,不應該冤枉召來。管事的下令將其遣返。某甲患腳病特別疼,不能走,沒法回去。管事的幾個人都挺發愁,商量說:“某甲假如因為腳病最後不能回去,我們就得承擔冤枉他人的罪名。”於是一起向司命彙報。司命想了很久,說:“方才新召來的胡人康乙,在西門外住,這個人應當立即死,他的腳很健康,讓他們二人換腳,彼此都沒有什麼損失。”管事的接受了這個命令,回來就要給他們換腳。那胡人形體醜陋,腳更難看,某甲怎麼也不肯換。管事的說:“你假如不換腳,就得長留此間了。”某甲不得已,只好服從。管事的讓他倆閉上眼睛,很快,他們的腳就換了過來。某甲當即被遣送回來,忽然間就活了。他一一向家人說了。脫鞋一看,果然是雙胡人腳,叢生的毛連結著,而且有胡臭氣。某甲本來是讀書人,愛玩手腳,但忽得這樣一雙腳,卻一點也不想看。雖然獲得再生,卻常惆悵慨嘆,幾乎想死。旁人中有認識那個胡人的,說他還沒有出殯,家住附近茄子浦。某甲親自去看那胡人屍體,果然看見自己的腳附在他的身上。正要殯殮,親屬們對著屍體哭。胡人的兒子對父親很有感情,每當初一過節時,由於悲思過度,他都要跑到某甲家,抱住他的腳號啕大哭。走路時偶然相遇,胡兒也要拽住他啼哭。因此,某甲每次出入家時,總要讓人守住門,以防胡兒。某甲一輩子厭惡那雙髒腳,未曾高興地看過。即使在三伏盛夏,也定要穿好幾層衣服,不讓它露出來。

李 簡

唐開元末,蔡州上蔡縣南里村百姓李簡,癇病卒。瘞後十餘日,有汝陽縣百姓張弘義,素不與李簡相識,所居相去十餘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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